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对标内蒙古自治区“1571”发展战略和乌海市“十五五”规划要求,在《海南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海南党办发〔2017〕30号)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定位,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障水安全为核心任务,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全面健全权责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管理保护机制,形成黄河哺育海南、海南守护黄河、人水和谐共生的河湖保护治理格局,为推动海南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水生态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守正传承、迭代深化。全面推行河长制目标任务与制度框架,巩固既有工作成果,聚焦新形势新要求,在组织体系、法治保障、监管效能、长效机制上提质升级,实现河道管理保护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从“有名有责”向“有能有效”纵深推进。
坚持政治引领,党政同责。把河道管护作为我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政治任务与民生工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主体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坚持法治护航、刚性管控。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法治划界、法治审批、法治监管、法治问责,将河湖全域空间、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坚持黄河统领、系统治理。以黄河海南区段保护治理为首要任务,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堤内外,强化干支联动、区域协同、部门联动,推进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一体治理、协同增效。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聚焦河湖“四乱”、入河排污口、地下水超采、农业面源污染等突出问题,持续深化“一河一策”“一沟一策”,源头防控、清单管理、闭环整改、严防反弹,实现靶向治理、长效巩固。
坚持数字赋能、精准管护。运用大数据、视频监控、无人机、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手段,构建空天地一体化智慧监管体系,推动巡河、交办、督办、销号全流程数字化,提升河湖治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坚持社会共治、长效常治。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渠道,健全“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执法+公众”协同机制,营造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公众参与的共治格局,推动河湖保护常态长效。
坚持生态优先、融合发展。紧扣自治区“1571”发展战略和乌海市“十五五”规划要求,统筹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推动河湖治理与产业转型、城镇更新、乡村振兴、安全发展深度融合、协同共进。
(三)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2026—2027年)。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湖长体系规范高效运行,部门(单位)间协调联动机制配合顺畅;黄河海南区段水质稳定保持Ⅱ类,重点支沟水质稳步提升;入河排污口实现“一口一档、动态监管、全面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全面调整优化,重点河段立桩标界全覆盖,探索河道管理范围线内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确权工作;“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问题动态清零、严防反弹;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苏布腊格、那林沟等重点河道系统治理,黄河内蒙古段河道治理工程(海南段)、都思兔河治理工程等重点项目顺利竣工,黄河岸线生态廊道建设初见成效。
中期目标(2028—2030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水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争取实施都思兔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部河道稳定达标;水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生物多样性提升;河湖管护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建成一批幸福河湖示范段。
远期目标(至2035年)。河道健康状况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稳定向好;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决定性成效;全面建成“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幸福河湖新格局。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架构
坚持自然河湖水系与行政区域相结合,持续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河湖长体系,探索实行企业河长责任制,实现辖区内黄河干流、支流沟道、重要水利设施和工矿、园区段沿河企业全覆盖。
区级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河长由区委书记担任,副总河长由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担任;区级河长由区级领导同志担任,分段包保辖区全部河道。
各镇(街道办事处)境内各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河段河长由各级领导干部担任,负责辖区河湖日常管理、巡查、问题处置与上报。
各村(社区)设立村级河长(网格员),由村(社区)“两委”负责人、专职网格员担任,负责日常巡查、河道保洁、违法劝阻与信息上报。
区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区农牧水务局,承担河长制日常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考核评价、信息报送、台账管理等工作。
(二)河湖长职责
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总责,履行总督导、总调度职责;主持召开总河湖长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涉水问题;签发总河湖长令、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考核、约谈、问责。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湖长开展工作,统筹推进河长制各项任务落实,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区域重点难点问题。
区级河长对包保河道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编制并实施“一河一策”方案;每季度应至少开展1次巡河,督办突出问题整改;协调跨镇、跨部门事项,督导下级河长履职。
镇(街道)河长对辖区河道负主体管护责任,每月应至少开展2次巡河,建立问题台账,简易问题立即处置,复杂问题及时上报;组织开展河道保洁、清淤清障、垃圾清理;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村(社区)河湖长(网格员)对责任河段负一线管护责任,非凌汛期每周应开展巡查1次,凌汛期加大巡河频次;及时劝阻乱倒垃圾、私排污水、侵占河道等行为,劝阻无效立即上报;负责责任河段日常保洁,协助维护公示牌、界桩等设施。
(三)部门职责分工
区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海南区农牧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牧水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1名副局长和区农牧水务局1名副局长担任,主持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推行河长制的责任单位,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区河长制办公室组成人员。
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区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履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作为干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
区委宣传部负责河湖保护与河长制工作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典型宣传。
区农牧水务局(河长办)承担河长办日常工作;负责水资源管理、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负责水域岸线管控、河道采砂监管、划界确权、水利工程管护、水土流失治理、防汛安全;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做好河道周边地区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独立编制调整本级河长制工作方案,负责完成辖区内所有河道(包括辖区内非名录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以及老百姓通常认为的区河湖)和泄洪渠道沿线污染源的日常清理排查;负责辖区内所有河道的长效维修、管护和巡查;负责辖区内所有河道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管理辖区内所有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的行为;负责辖区内的防汛工作,加强对周边居民的宣传教育;负责辖区河道内及岸边垃圾、污水的清理治理。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河湖保护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项目谋划与资金争取。
区工信和科技局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工业企业污染控制,推进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推进河湖管理领域配套制度合法性审查,为河长制实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配合开展河湖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区财政局负责将河长制工作经费、河湖治理、监测监控、执法巡查、宣传保洁等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经费投入,规范资金使用与绩效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协调推进城镇及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监管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创城创卫涉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水旱灾害及涉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协调防汛抗旱、河道险情应急联动,参与河湖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协助河湖长做好应急处置与督导考核。
区审计局负责适时将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强化审计结果运用与问题整改督促。
区能源局负责能源行业涉水管理与污染防治,督促能源企业落实节水、治污、生态保护责任,协同做好生态流量保障、岸线管控及河湖联合整治。
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用地保障与权属管理;负责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湿地保护、河道岸线绿化;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岸线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负责河道行洪范围内的林木逐步清理工作。配合区农牧水务局开展河道采砂规划衔接与矿产资源开发管控,依法查处河道内盗采砂石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负责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监测与考核;负责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审批与监管;负责工业污染源管控、排污许可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处置。
区人民法院负责公正审理涉河湖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追究相关主体违法责任,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河湖监管职责。
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开展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督促负有河湖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整改不力、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严厉打击破坏河湖生态的刑事犯罪,开展立案监督杜绝以罚代刑,衔接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海南公安分局依法打击破坏防洪工程、污染河湖环境、非法采砂等涉河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实施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规划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管理,全面实行计划用水。持续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严格禁采区、限采区管控,逐步压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入实施全民节水行动,推进工业、农业、城镇生活节水改造,扩大疏干水收集范围,提升再生水处理能力和水质标准,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落实水权交易制度,规范水权流转,优化水资源配置。
(二)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管控
依法依规全面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界桩、标识标牌,完善矢量数据库,明晰权属与管护责任。严格岸线分区管控,划定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控开发强度,严禁侵占河道、缩窄行洪通道。强化涉河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严格方案审查、审批、施工管控,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越界占河。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科学编制采砂规划,严格许可与现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规采砂。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实行全域排查、清单管理、挂牌督办、限期销号,严防问题反弹。
(三)深化水污染系统防治
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建立“一口一档”动态台账,依法规范审批与监管,严禁污水直排。强化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监管,推进清洁生产,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与中水回用,提升雨污分流与溢流管控水平。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规范畜禽养殖布局与污染治理,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防控农业面源污染。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违法违规项目与排污口,健全应急保障机制。
(四)推进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
对黄河干流、支流沟道、泄洪渠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护岸,持续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河湖水系连通、生态流量保障、湿地恢复、岸线绿化。加快黄河海南区段生态廊道建设,打造亲水岸线、滨水绿道、生态景观,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对苏布腊格沟、都思兔三队沟、那林沟等重点沟道实行“一沟一策”治理,强化防汛安全、边坡防护、水土流失治理。
(五)严格执法监管与协同治理
建立水利、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与专项整治。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益诉讼协同、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建设智慧河湖监管体系,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移动终端、在线监测等手段,实现重点河段、关键节点、排污口、采砂区全覆盖、实时预警、闭环处置。严厉打击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侵占、非法建设、非法养殖及破坏水利工程等行为,强化典型案例曝光与震慑。
四、工作机制
(一)巡河巡查机制
区级河长每季度巡河不少于1次;镇(街道)河湖长每月巡河不少于2次;村(社区)河湖长非凌汛期每周应开展巡查1次,凌汛期加大巡河频次。巡河时使用“河长通”APP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拍摄影像取证留档,实行交办督办、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二)会议调度机制
总河长会议每年应召开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重大事项;河长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调度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专项工作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三)督查督办机制
区河长办对各镇、街道实行常态化督查、季度通报。对重点问题、整改滞后、履职不力的,下发督办函、约谈提醒;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规依纪依法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四)考核评价机制
围绕水资源管控、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问题整改等实行差异化考核,考核结果刚性运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五)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机制
在河道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定期公开水质状况、治理进展、整改结果。聘请社会监督员,鼓励公众举报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镇(街道)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亲自督办。区河长办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经费保障。将河长制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巡查、执法、监测、保洁、宣传、设施运维等支出。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治理与管护。
(三)强化法治保障。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配套制度,坚持依法管河、依法护河、依法问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智慧河湖平台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推进数据共享、智能预警、精准监管,提升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普及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与河长制政策法规,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爱水、护水、节水的浓厚氛围。
六、附则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区有关河长制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本方案由乌海市海南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一河一策”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四)本方案印发后,2017年印发的《海南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海南党办发〔201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