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区审改办    时间:2016-08-10    阅读量:    [关闭本页]

   为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办事难问题,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海南区审改办要求各有关部门开展证明事项集中清理工作,依法规范精简群众办事申请材料,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现已清理出我区拟保留的证明事项明细,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8年8月23日至9月23日。
   公示期间,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对拟保留的证明材料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向海南区编办审改办反映。   

          联系电话:4021016     4021192


附件1.海南区拟保留证明事项

 

                                                                                              2018年8月23日

 

海南区第一批拟保留的证明事项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证明适用事项

出具证明单位

政策法规依据

需要证明单位

1

户口注销证明

退伍军人落户

公安机关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海南区民政局

2

户籍证明

要求办理婚姻证件无户口本或无身份证

户籍地公安部门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

海南区民政局

 

3

死亡证明(居民医学死亡推断书或火化证)

公正

卫生部门、殡葬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海南区司法局

4

法律援助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法律援助

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和镇、街道办事处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海南区司法局

 

5

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

公安机关、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6

注销户口证明

公证

公安机关派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海南区司法局

7

备案证明    

不动产产权证明

公证    

(适用于未办理房产证)

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海南区司法局

 

8

财产权利证明

公证

银行、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9

务工证明

小学、中学学籍确认(转学)

海南地区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幼儿入学须有监护人

海南区教育局

 

10

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结论认定书、单位证明

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医院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海南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11

受伤职工诊断证明、住院病历

工伤认定

相关医疗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

海南区人社局

12

房屋产权证明

拆迁补偿

村委会办事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

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