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号
《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惠农段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的决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通告,自通告之日起执行。
2024年6月26日
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
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惠农段工程项目
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4〕179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惠农段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全线长约18.918公里,界址为K0+000--K15+281,起点位于乌海市海南区双敖包沟附近,接G18荣乌高速公路,经巴音陶亥西侧,跨越黄河,终点止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惠农区。建设用地包括土地、房屋、压覆矿产、强弱电、地下管网、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等。
三、征收实施部门
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人民政府、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征收实施部门,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止。
五、征收补偿
按照《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惠农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六、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地。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拒不搬迁或拒不交地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惠农段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
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
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惠农段工程项目
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24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4〕179号)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全线长约18.918公里,界址为K0+000--K15+281,起点位于乌海市海南区双敖包沟附近,接G18荣乌高速公路,经巴音陶亥西侧,跨越黄河,终点止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惠农区。建设用地包括土地、房屋、压覆矿产、强弱电、地下管网、地上附着物、附属设施等。
三、征收实施部门
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人民政府、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征收实施部门,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按照《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24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偿)。
(二)土地权属及面积以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经营权证等有效合法证明为准,未确认权属并长期耕种的土地由村民小组、村委会确认权属无异议后,参照有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进行补偿。土地权属、面积有争议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征收部门先行征收,待争议解决后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权属争议不影响征收补偿方案的实施。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问题,本着特殊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原则。
(三)线路征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后剩余的边角地、三角地等无法耕种或不便耕种的土地一并征收。
(四)村集体草地按照草牧场标准进行补偿。
(五)非农业用地依据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按照权属证明登记用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五、集体资产补偿
原村集体资产,由辖区镇政府配合,对资产权属进行确权,经确权属原村民集资共建的村集体资产,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偿资金打入所属辖区的镇政府,由镇政府监督协助村民委员会依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对待特殊情况,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原则。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本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屋
经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房屋补偿基准价为1580元/平方米,在此基础上按房屋建设标准、结构进行修正。
被征收房屋附着物、构筑物和房屋装饰装修部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重置成新价给予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非分户、析产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总额不足本年度公布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且在本市区域内无其他房屋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最低货币补偿标准按55平方米住宅房屋的市场价确定,最低补偿实行公示制度。
(二)非住宅房屋
房屋权属证载明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为工业、商业、行政办公、生产加工等非住宅类房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用途等因素,评估同等地段不同性质房地产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住改非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国有土地收回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有意愿回海南城区居住的可以购买政府提供的均价为2089元/平方米(多层)或均价为2640元/平方米(高层)海南城区安置住房;村民选择自行建设房屋的,在所属乡镇规划范围内,按照实际拆除面积给予宅基地,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自建住宅用房。购买海南城区安置用房和划分宅基地自行建设房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过渡期安置费,过渡期安置费按照回迁房”屋面积8元/月/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偿。
安置区土地征收、规划设计、勘测、土地平整及配套基础设施修建等相关费用由G1816项目承担。
房屋权属确认以产权证有效合法证件为准,未办理产权证及一院多户的房屋权属根据所属乡镇出具的证明、房主户口本及结婚证、实际居住状况等据实认定。
(五)搬迁费
1. 住宅房屋搬迁费: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给予1500元搬迁费。
2. 设施设备拆装费、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 牲畜搬迁补助费:规模养殖场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鸡8元/只,狗、羊50元/只,猪、牛、骡子、驴等大型牲畜200元/头。
4. 农业机械搬迁补助费:征收范围内农区居民拥有的农业机械,由农户自行处理并给予适当补助。凡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农机具补贴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具价格在1万元(含)以下的补贴500—800元,价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补贴800—1500元,价格在2万元(含)以上的补贴2000元。
七、强、弱电、地下管网设施补偿
强、弱电、地下管网设施原则上以迁改为主(拆旧还新),由迁改设计单位与产权人协商制定迁改方案提出预算,报送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施工方进行迁改施工,根据迁改进度支付相关费用。
八、迁坟补偿
迁坟补偿标准:单葬坟15000元/座,合葬坟(两具)20000元/座,两具以上的坟每增加一具加5000元。无人认领坟墓迁移的相关费用从迁坟的补偿款中支付。安置点建设用地区域内坟墓迁移按上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九、压覆矿产补偿
压覆矿业权的补偿,原则上按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区别对待。
(一)有偿取得矿业权的,补偿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所压覆区域涉及矿业资源储量的,依据压覆矿业权区域内原核实保有资源储量(即扣除已消耗资源储量),按其在当时缴纳的价款和资金占用费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2. 所压覆区域矿业权有偿取得时不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当时有偿取得的价款,按压覆矿业权面积比例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察投入。
(二)无偿取得的矿业权,只补偿压覆区域分担的勘查投入。
(三)压覆采矿权范围内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需搬迁相应设施的,补偿其直接损失。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压覆矿业权的补偿费用,与被压覆的矿业权人协商确定补偿费用。
十、奖励
(一)在通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耕地补偿协议并移交土地的,每亩奖励2000元。
(二)在通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并交接房屋的,每户给予10000元奖励。
(三)在通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迁坟协议并自行迁移完毕的,每座奖励2000元。
十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止。
十二、违法违规处置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抢种作物、开垦土地的,一律不予补偿。
十三、相关配套政策
(一)就业创业
1. 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各类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免费为村民进行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岗位,组织参加各类用工招聘会;对有培训意愿和创业意愿的村民提供多样化培训内容和创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
2. 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经就业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依照《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乌人社发〔2019〕70号)规定,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最低档缴费的2/3给予补贴(四舍五入取整数)。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一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其中脱贫人口,按照《关于印《乌海市海南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海南政办发〔2022〕45号)文件执行。
(二)养老保险
1. 灵活就业人员进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54号)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规定:对年满16周岁以上、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类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有意愿、有能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取消户籍限制,打破地域界限,直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
3.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根据《关于提高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标准的通知》(内残联发〔2019〕11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19年起,将重度残疾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金额由原来100元提高到200元。
(三)医疗保险
按照《乌海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业务事项的通知》,城乡居民按照每人每年缴费标准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特困人员、“三民”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纳40元,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40元,剩余部分由财政补助资金资助。
(四)低收入家庭救助
1. 低保户、残疾人补贴。在通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低保户,每户补贴2000元。
2. 在通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庭,根据残疾等级的不同给予相应的补贴:对只有一名残疾人的家庭给予10000元的补贴;对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在享受10000元补贴的基础上,其他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一、二级的每户补贴4000元,三、四级的每户补贴2000元,依次累加;对残疾人家庭的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在本方案中安置费和搬迁费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3. 在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迁坟协议并将坟墓迁出的持有低保证或残疾证的坟主,以座为单位,单葬坟或合葬坟每座给予2000元的补贴。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乌海市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征地村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对低保家庭子女当年考入大学的本、专科生按每年每生6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因病、子女上学和遭遇突发性、急难性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十四、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地。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拒不搬迁或拒不交地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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