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号
《高标准农田及农业高效节水项目用地范围内耕地征收的决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通告,自通告之日起执行。
2024年6月26日
高标准农田及农业高效节水项目用地
范围内耕地征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乌海市海南区高标准农田及农业高效节水项目用地范围内耕地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海南区高标准农田及农业高效节水项目,位于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渡口村、东兴村、万亩滩村、一棵树村、四新村、羊路井村),共分6个标段,16个沉沙池,此次征收只针对所涉及的耕地进行征收,具体界线以海南区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征收实施部门
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征收实施部门,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止。
五、征收补偿
按照《高标准农田及农业高效节水项目用地范围内耕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附:《高标准农田及农业高效节水项目用地范围内耕地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高标准农田及农业高效节水项目
用地范围内耕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乌海市海南区高标准农田及农业高效节水项目用地范围内耕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海南区高标准农田及农业高效节水项目,位于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渡口村、东兴村、万亩滩村、一棵树村、四新村、羊路井村),共分6个标段,16个沉沙池,此次征收只针对所涉及的耕地进行征收,具体界线以海南区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征收实施部门
乌海市海南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征收实施部门,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耕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按照《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按照《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乌政办发〔2024〕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土地权属及面积以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有效合法证明为准,土地权属、面积有争议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所属乡镇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征收部门先行征收,待争议解决后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权属争议不影响征收补偿方案的实施。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问题,本着特殊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原则。
(三)项目范围内的耕地被征收后剩余的边角地、三角地等根据所属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相关意见予以征收。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止。
六、违法违规处置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抢栽、抢种作物、开垦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地。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耕地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拒不搬迁或拒不交地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海南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维护 网站地图 地址: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东街党政大楼A座 电话:0473-4020428 邮编:016030 邮箱:hnqzfbgs@163.com 蒙公网安备15030302000004号 蒙ICP备0500222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3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