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南区地面气象观测站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50)》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乌海市海南区地面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50)》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 0 2 3 年 1 1 月 1日
乌海市海南区地面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50)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保护乌海市海南区地面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 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 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乌海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 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 2 条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 3 条 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 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依据,以《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为标准,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
第 4 条 规划编制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3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
4.4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5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气发〔2008〕201 号 )
4.6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4.7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
4.8 《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气发〔2008〕16号)
第 5 条 规划编制原则
依法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气象 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 6 条 规划年限、范围
城市规划年限:2021——2050年
城市规划范围:乌海市海南区
专项规划年限:2021 2050年
专项规划范围:乌海市海南区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
区域。
第 7 条 主要任务
7.1 根据乌海市海南区地面气象观测站的等级、性质和布局等特点,确定保护范围、内容和重点。
7.2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
7.3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 8 条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探测环 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 9 条 规划对象和目的
9.1 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 基本要求,结合乌海市海南区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海南区区域气象观测站。
9.2 根据海南区区域气象观测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9.3 为保护海南区区域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9.4 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9.5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10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10.1 海南区区域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2 气象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10.3 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10.4 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11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11.1 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11.2 气象站周围的建筑物、农作物、植被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本规划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 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11.3 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 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 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三章 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第12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 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乌海市海南区现状及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
12.1 区域气象观测站总体要求
观测场周边环境保持开阔,保证仪器的感应面通风和不受遮阴。观测场周边10m 范围内不宜有障碍物。
12.2 地面气象观测站位置。
序 号 |
站名 |
地址 | 经度 (度分 秒 ) | 纬度 (度分 秒 ) |
海拔(米) |
考核 级别 |
1 |
巴镇 | 海南区巴音陶亥镇 一棵树梁 |
1065656 |
390856 |
1168 | 国家 级 |
2 | 四合木保护 区 | 海南区四合木保护 区 | 1065313 | 392924 | 1197 | 省级 |
3 | 低碳产业园 | 海南区巴音陶亥镇 低碳产业园区 | 1070234 | 391319 | 1273 | 省级 |
4 | 区政府 | 海南区区政府 | 1065331 | 392631 | 1113 | 省级 |
5 | 绿地砖厂 | 海南区巴音陶亥乡 北部 | 1065229 | 391137 | 1122 | 省级 |
6 | 水保站 | 海南区巴音陶亥乡 | 1065244 | 390931 | 1131 | 省级 |
7 | 海南区超限 检查站 | 海南区拉僧庙镇超 限检查站 | 1065108 | 391905 | 1140 | 省级 |
12.3 气温要素观测要求
影响源与温度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0m (交通气象观测 站不受此限制)。人工建造水体与温度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 10m。当太阳高度角大于20°时,周围障碍物不宜对温度传感器产生阴影。
12.4 降水要素观测要求
障碍物与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障碍物与传感器的高度差。
12.5 风要素观测要求
障碍物与风杆的水平距离宜大于障碍物(从高出风杆安装基础平面以上起算的)自身高度的3倍。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13条 乌海市海南区地面气象观测站应在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图上标注。
第14条 在本规划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向气象主管机构 征求该工程是否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见,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后,方可报请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15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统筹考虑,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气象法》的有关规定,使位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附近的规划和建 设既能体现城市发展的需要,又能严格遵守气象法律法规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
第16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地 面气象观测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需要迁移的,应当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17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7.1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17.2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17.3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17.4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17.5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17.6 进入气象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17.7 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18条 本规划由乌海市气象局编制。
第19条 本规划自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由乌海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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