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海南区    时间:2023-10-31    阅读量:    [关闭本页]
海南区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行业主管部门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及保留依据实施基本情况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1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申请关闭、限制、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部门规章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第三方机构出具或申请人自备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2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申请关闭、限制、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部门规章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3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部门规章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或申请人自备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4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卫生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部门规章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部门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5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树木产权人或管理权人同意意见的材料申请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规范性文件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具有树木产权管理的部门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状绿化图纸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申请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规范性文件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部门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占用场地权属/管理单位的批准材料申请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各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知、办法等。行政法规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占用场地权属/管理单位
8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范性文件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产权人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9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料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范性文件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安全鉴定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0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申请市政设施类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政法规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1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申请市政设施类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政法规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部门
12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需提供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挖掘的证明材料申请市政设施类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13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经过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行驶方案申请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行政法规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4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第三方单位的安全检测与评估报告或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桥梁专家的审查意见申请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行政法规区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第三方单位或桥梁原设计单位
15区自然资源分局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审批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五)强化日常管护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规范性文件区自然资源分局自然资源部门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16区自然资源分局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
17区自然资源分局交警、市政部门占道许可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自然资源局交警市政部门
18区自然资源分局规划部门出具的出入口平面图(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
19区自然资源分局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备案文件(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自然资源局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
20区自然资源分局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自然资源局附属绿地产权人
21区自然资源分局第三方绿地测绘报告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自然资源局第三方单位
22区自然资源分局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核发林木采伐
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法律林业和草原部门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23区自然资源分局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溯源。地方性法规区林业和
草原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24区自然资源分局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佐证文件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
审批
    【行政法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 附件2 第18项 项目名称: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实施机关:由自治区林业厅下放至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区林业和
草原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25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
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部门规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并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区林业和
草原部门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26区自然资源分局关于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0〕380号)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占用草原情况说明;(三)补偿协议;(四)草原权属材料;(五)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六)拟临时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法律、规范性文件林业和
草原部门
人民政府(管委会)苏木(乡镇)政府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27区自然资源分局关于地类权属、补偿事宜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的情况说明文件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 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0〕380号)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 草原权属材料;第十条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草原权属材料;第十四条  草原征占用申请材料具体要求:(五)草原权属材料。包括拟征占用草原涉及的草原所有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和草 原承包经营权证。不能提供草原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供草原权属证明。涉及草原所有权或者草原使用权的草原权属证明,由旗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具;涉及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由草原所有 权单位或者草原使用权单位出具。
法律、规范性文件林业和
草原部门/区政务服务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管委会)苏木乡镇(街道)政府嘎查(村居)委员会
28区自然资源分局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法律区林业和草原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29区自然资源分局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草原征占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第五条 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核办事指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四、申请材料 (二)项目批准文件(1份)。”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内林草草监发[2020]380号)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探和开发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草原的,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勘探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法律、法规林业和草原部门相关项目审批部门
30区自然资源分局死亡证明
继承、受遗
赠转移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法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医院、派出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31区自然资源分局亲属关系证明赠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法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民政局、派出所、村委会 、社区街
道办

32区自然资源分局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合法批准文件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野外拍摄
电影、录像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16号)附件:自治区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第1074条 权力名称: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权力类别:行政许可,责任主体: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备注:下放。法律区林业和
草原部门
自治区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3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入证明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部门规章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公积金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居住所在地区社区、税务经办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3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证明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部门规章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3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稳定工作证明公租房承租、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部门规章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3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部门规章住建部门住建部门或监理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37区应急管理局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四条(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部门规章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38区应急管理局民主评议材料和乡镇审核材料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包括冬春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 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
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应急管理部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
39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护士执业健康体检证明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59号)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
40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019年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41区水务局建设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取水许可审批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第34号)
    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单位
42区水务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规范性文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政〔1992〕7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43区水务局第三方签署的协议书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规范性文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政〔1992〕7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人
44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行政法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45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行政法规海南区政务服务局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46区民政局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行政法规海南区政务服务局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47区民政局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法规海南区政务服务局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
48区民政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法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民政部门第三方审计机构
49区民政局财务审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颁布时间:2016年3月16日)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法律民政部门第三方审计机构
50区民政局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颁布时间:2016年3月16日)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法律民政部门第三方审计机构
51区民政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部门规章民政部门第三方审计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52区民政局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行政法规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53区民政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行政法规民政部门医疗机构
54区民政局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行政法规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55区民政局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行政法规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56区民政局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行政法规民政部门公安机关
57区民政局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行政法规民政部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58区民政局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行政法规民政部门县以上医疗机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人民法院、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9区民政局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部门规章民政部门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0区民政局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部门规章民政部门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1区民政局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部门规章民政部门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2区民政局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三条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部门规章民政部门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3区民政局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第四条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部门规章民政部门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4区民政局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六条 (二)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部门规章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5区民政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部门规章民政部门台湾有权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6乌海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区综合执法局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范性文件海南区政务服务局、区综合执法局产权人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7区公安分局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申请居留证件所需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行政法规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地级市(含直辖区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卫健部门
68区公安分局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国(境)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法律、规范性文件区级公安机关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69区公安分局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第七条(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区级公安机关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0区公安分局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7]4583号) 第五条(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交父母在内地无子女关系证明。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区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业委员会或公安户政部门等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1区公安分局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读取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 商务: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区级公安机关企业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2区公安分局进入许可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读取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四)第(二)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 5.逗留。(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与案件,并提交复印件。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区级公安机关香港入境事务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3区公安分局确认录取证明书往来港澳通行证就学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读取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四)第(二)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 5.逗留。(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区级公安机关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4区公安分局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读取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四)第(二)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 5.逗留。(2)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区级公安机关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5区公安分局台湾居民定居申请相应证明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四条: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三、申请手续。(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相应证明。(一)在台湾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三)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五)台湾上层人士或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由国务院台办、中央统战部出具有关证明。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区级公安机关台湾相关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6区公安分局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申办往来台湾通行证探亲、应邀、商务、学习、定居、乘务、其他类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二)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三)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可以留存电子扫描图片替代;电子类入台许可视为原件。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区级公安机关台湾相关主管部门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7区公安分局赴台批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应邀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四)应邀赴台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区级公安机关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直辖市台办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8区公安分局赴台立项批复往来台湾通行证商务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
    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五)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区级公安机关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直辖市台办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79区公安分局赴台学习证明往来台湾通行证学习签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港[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 (六)赴台学习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区级公安机关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0区公安分局民爆物品专用仓库证明材料(原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区级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1区公安分局加装操纵辅助装置合格证明变更登记(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五)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部门规章区级公安机关家装企业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2区公安分局加装后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变更登记(加装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五)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部门规章区级公安机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3区公安分局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校车标牌核发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一条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部门规章区级公安机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4区公安分局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需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登记转入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部门规章区级公安机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5区公安分局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机动车转移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部门规章区级公安机关海关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6区公安分局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转移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部门规章区级公安机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7区公安分局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需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除外,但国产机动车出厂满两年,进口机动车进口满两年,以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仍需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部门规章区级公安机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8区公安分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号码磨损重新打刻原号除外)机动车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部门规章区级公安机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89区公安分局相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机动车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七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骗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机动车在被盗抢骗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部门规章区级公安机关技术鉴定机构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90区公安分局d)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办理《爆破
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三
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a)身份证复印件
b)首次培训证明;
c)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d)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e)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国务院
法规
区级公安机关社会保障部门
91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初审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部门规章区发改委区发改部门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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