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海南区文化馆的公共文化资源得到合理、公平的分配和使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和确保海南区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尽可能发挥免费开放场馆等资源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免费开放场馆
海南区文化馆免费开放场馆包括:志愿服务活动室、非遗综合展厅、舞蹈活动室(未成年人活动室)、音乐教室(老年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未成年人活动室)、器乐教室、综合教室、多功能演播厅。
注:办公区、会议室等属我馆管理用房,不对外开放。
第二条 场馆可预约时段
免费开放场馆仅在我馆未开展公益培训和业务工作的时段接受预约。可预约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第三条 场馆预约内容
海南区文化馆免费开放场馆可接受单位、群众文艺团队等单位或个人开展公益文艺活动排练、公益文艺教学、公益文艺演出等非盈利活动,拒绝一切包含商业行为的预约,及其他与文艺行业无关的预约。
第四条 海南区文化馆需定期安排场馆巡查清洁、维修维护、通风消毒等工作,定期清点场馆资产和物资,保证免费开放场馆设施设备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五条 为加强管理,所有免费开放场馆需提前预约,由海南区文化馆根据场地使用和预约情况进行统一调配,原则上按照提交预约登记的先后顺序,统筹审核,确保安排场馆合理性。
第六条 预约方式
使用者可通过现场预约、电话预约两种方式进行预约,提出场馆预约使用申请后等待海南区文化馆回复。
第七条 预约须知
(一)申请主体须是非营利性组织或个人,使用人(团体)应严格按照申请用途进行使用;严禁在场馆(教室)内开展经营性活动,严禁开展非法串联、集会、传销等一切违规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申请单位(团体)场馆使用权并交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处理。
(二)使用场馆(教室)期间,未经文化馆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场所内的设备、桌椅及其它物品的摆放位置:不得将场所内的物品携出室外:不得擅自动用场所内的灯光、音响、电脑、投影等电子设备,不得擅自添加自带的大功率电器。如需使用设备应在预约时一并申请,并由文化馆安排工作人员操作。私自损坏设施设备者需照价赔偿。
(三)使用人员需规范场地内用水用电操作,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禁止吸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场地,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如应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使用者承担。
(四)场馆使用结束后,须将设备归位,清理好现场卫生,并与文化馆工作人员联系做好交接工作。
(五)请所有使用人员自觉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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