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文化馆免费开放场馆预约制度
来源:    时间:2023-09-13    阅读量:    [关闭本页]

          为保障海南区文化馆的公共文化资源得到合理、公平的分配和使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确保海南区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尽可能发挥免费开放场馆等资源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免费开放场馆

海南区文化馆免费开放场馆包括:志愿服务活动室非遗综合展厅、舞蹈活动室(未成年人活动室)音乐教室(老年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未成年人活动室)、器乐教室综合教室、多功能演播厅。

注:办公区、会议室等属我馆管理用房,不对外开放。

第二条 场馆可预约时段

免费开放场馆仅在我馆未开展公益培训和业务工作的时段接受预约。可预约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第三条 场馆预约内容

海南区文化馆免费开放场馆可接受单位、群众文艺团队等单位或个人开展公益文艺活动排练、公益文艺教学、公益文艺演出等非盈利活动,拒绝一切包含商业行为的预约,及其他与文艺行业无关的预约。

第四条 海南区文化馆需定期安排场馆巡查清洁、维修维护、通风消毒等工作,定期清点场馆资产和物资,保证免费开放场馆设施设备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五条 为加强管理,所有免费开放场馆需提前预约,由海南区文化馆根据场地使用和预约情况进行统一调配,原则上按照提交预约登记的先后顺序,统筹审核,确保安排场馆合理性。

第六条 预约方式

使用者可通过现场预约、电话预约两种方式进行预约,提出场馆预约使用申请后等待海南区文化馆回复。

第七条 预约须知

(一)申请主体须是非营利性组织或个人,使用人(团体)应严格按照申请用途进行使用;严禁在场馆(教室)内开展经营性活动,严禁开展非法串联、集会、传销等一切违规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申请单位(团体)场馆使用权并交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处理。

(二)使用场馆(教室)期间,未经文化馆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场所内的设备、桌椅及其它物品的摆放位置:不得将场所内的物品携出室外:不得擅自动用场所内的灯光、音响、电脑、投影等电子设备,不得擅自添加自带的大功率电器。如需使用设备应在预约时一并申请,并由文化馆安排工作人员操作。私自损坏设施设备者需照价赔偿。

(三)使用人员需规范场地内用水用电操作,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禁止吸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场地,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如应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使用者承担。

(四)场馆使用结束后,须将设备归位,清理好现场卫生,并与文化馆工作人员联系做好交接工作。

(五)请所有使用人员自觉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