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区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鉴赏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切实做好免费开放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年〕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海南区文化馆在免费开放工作中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先进文化发展,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章 免费开放的职责与服务
第三条 文化馆应当公示其免费开放的服务项目,免费开放的空间设施名称,为公众提供规范、良好的服务,开展多种形式、文明健康的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
第四条 公众在海南区文化馆免费开放时间内,无需任何证件可以进入公示的免费开放空间,参与文化馆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五条 文化馆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该与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本馆特色、区域特点和文化优势。
第六条 文化馆各室内培训教室应有计划的安排舞蹈、声乐、器乐等基础教学,开展普及性赏析,进行基本功及技巧的训练。
第七条 文化馆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意见征求箱,及时了解人民群众需要怎样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我馆在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时的参考。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八条 文化馆应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九条 文化馆应该根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文化馆应重视发展专业辅导培训教师队伍,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对专业辅导培训教师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各专业辅导培训教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热爱群众文化工作,服务群众热情,并能做到因人施教。
第十二条 文化馆可根据本馆工作需要向社会招聘辅导培训教师、保洁等工作人员。招聘人员须经过严格审查,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文化馆应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免费开放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文化馆各项免费开放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内容科学、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 安全保卫
第十五条 文化馆应加强免费开放后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第十六条 文化馆须做好每日开、闭馆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并有详细的安全日志和巡查记录。
第十七条 文化馆应安装报警、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全天候监控。
第十八条 文化馆应不断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干粉灭火器等人工灭火设备,并经常检查维护、定期更换。
第十九条 文化馆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消防设施性能,并能熟练使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文化馆的免费开放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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