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3-09-07    阅读量:    [关闭本页]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财政局,内蒙古博物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依据相关法规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藏品征集,是指国有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根据本馆宗旨、定位、发展方向,通过购买和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

所称征集部门,是指博物馆因藏品征集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专门机构或常设部门。

所称专家,原则上是指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内专家,或博物馆发函邀请的库外专家。

第三条 博物馆应建立藏品征集管理制度,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征集范围、方式、条件等,并报请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集部门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规范有序开展征集工作。通过购买方式开展的藏品征集工作原则上在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再次征集或遇抢救性征集,需报请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 藏品征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是征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在决策过程中,相关利益方应回避。

第五条 征集经费支出内容包括: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1.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价款。

2.奖励费,指为鼓励社会组织、民间收藏家积极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给予适当的奖励费用。

3.交换补偿费,指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或调拨,因价值不对等,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4.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保险费,指运输征集珍贵藏品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2.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鉴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3.其他费用,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合法开支项目。

第二章 藏品征集

第六条 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如下:

()发布公告。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在获得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经费来源后,应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包括征集范围、内容、时限、送交地点、联系人等内容的征集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集调查。征集物所有者应遵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征集公告时限内,提交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征集物高清照片和基础信息清单、自报价格,以及合法来源说明、所有权完整性状况、相关责任义务等承诺书在内的材料。征集部门根据上述材料信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步鉴选后,提出拟征集物清单,通知征集物所有者将初选的拟征集物送交到指定地点,并与征集物所有者签订临时保管安全协议,指派专人妥善保管。

()选取专家。博物馆应根据拟征集物类别书面报请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其从“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抽取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专家组成员应为奇数,最低不少于3名。征集资金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应聘请三分之一数量的区外专家参加鉴定评估工作。

如因征集物来源、类别、资金总额等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区外或库外专家,博物馆应事先将拟邀请专家名单报送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再向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发函邀请。拟邀请专家应具有相应研究方向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鉴定能力。

()专家鉴定。专家组应选定一名组长组织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等进行鉴定,由专家组成员签名形成鉴定意见。真伪鉴定实行专家“独立鉴定、集体评审、一票否决”的原则。

()估价建议。各专家根据鉴定意见独立给出估价。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征集物估价建议,在征求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由专家组成员签字认可。

对于专家难以提供估价的,或者博物馆不要求专家进行估价的,或者估价建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博物馆应委托政府价格认定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

()集体决议。征集部门根据专家鉴定和估价建议情况,提出拟征集工作方案提交馆务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初步征集决策意见。

()政府采购。对预算内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文物征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价格磋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藏品征集,由征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小组,根据馆务会议形成的初步征集决策意见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磋商。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磋商后确定拟征集价格;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磋商,达成一致后确定拟征集价格。最终形成的拟征集价格由双方签字确认,拟征集价格不得超过估价建议和所有者自报价格。磋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工作。

()征集公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藏品征集,由馆务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由征集部门将征集物基本信息、价格通过网站、媒体等渠道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实施征集。对于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博物馆应与征集藏品的所有者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所有者开具完税发票等有效凭证。没有列入的征集物,由征集部门负责退还所有者。

(十一)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征集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十二)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

(十三)建档备案。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中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提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七条 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参照第六条规定的相关程序执行,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所有权等内容与所有者订立捐赠协议,并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博物馆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如确有必要,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八条 博物馆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九条 博物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规定,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优先购买珍贵文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博物馆不得征集来源不明和来源不合法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博物馆不得使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免费开放补助、布展、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购买藏品。

第十二条 博物馆在年终应通过年报、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全年藏品征集类别、数量、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盟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区域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重点检查事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博物馆应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文物等部门监督。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