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陈列展览大纲评审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3-09-07    阅读量:    [关闭本页]

各盟市文化旅游局、文物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内蒙古博物院:

为规范全区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览大纲评审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陈列展览大纲评审备案管理规定》,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2020年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陈列展览大纲评审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览大纲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陈列展览系指在自治区文物局备案并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博物馆、纪念馆举办的基本陈列展览、临时展览、巡回展览,不包括出入国境展览。

第三条 博物馆、纪念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博物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 陈列展览大纲应当符合《博物馆展览内容设计规范》(WW/T0088—2018)的要求。

第五条 陈列展览大纲和讲解词的评审和报备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对于指导评审工作有困难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帮助。

(一)属于文物部门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基本陈列展览大纲和讲解词,由举办者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书》。

(二)行业博物馆的基本陈列展览大纲和讲解词,由举办者在其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盟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初评审,并形成《初评审意见书》报送自治区文物局审定。

(三)非国有博物馆的基本陈列展览大纲和讲解词,由举办者在所在盟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初评审,并形成《初评审意见书》报送自治区文物局审定。

(四)属于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其基本陈列展览大纲和讲解词,在专家评审组评审通过后,应通过当地党委宣传部门报送授予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主管部门审定。

(五)博物馆、纪念馆或多家博物馆、纪念馆馆联合举办的临时展览、巡回展览的陈列展览大纲和讲解词,由主办者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书》。

第六条 对于涉及到我国近现代史、党史、著名党内外人士以及宗教等方面内容的陈列展览大纲和讲解词,评审组应由宣传、统战、文物、党史、地方志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

第七条 专家评审组应遵循以下原则对陈列展览大纲和讲解词进行评审:

(一)展览主题和内容应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三)对于涉及我国近现代史、党史及著名党内外人士的陈列展览大纲,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敏感问题的评价,必须符合《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四)对于涉及民族宗教的陈列展览,应严格遵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五)展品来源合法,并与陈列展览大纲内容相互衔接,文字描述符合史实,历史观正确。陈列展览中引用的地图符合相关规定。

(六)讲解词应与陈列展览主题和内容相一致,导向和观点正确。

第八条 举办者应将陈列展览中使用的蒙古文字、外国文字翻译送交国家认定的相关机构进行审核,并取得核准文件。

第九条 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由举办者将专家评审组评审通过的陈列展览大纲和讲解词、展品说明、展览版式稿以及《评审意见书》、文字翻译核准文件等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地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行政主管部门和举办地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出具备案文件。

第十条 未经专家评审组评审和向举办地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陈列展览一律不得开展。违者追究主办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陈列展览管理办法(试行)》(内文物〔2013〕3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