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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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我区是全国重要的民族文化大区之一,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并且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和地域风格,体现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文化科研意义和经济意义。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的珍贵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区文化遗产保护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各级文物保护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对国家和民族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纳入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严格执法办事。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有关执法机关要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安排专门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保障重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国务院规定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每年9月6日为“内蒙古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为此,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好两个“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各族人民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文化遗产的宣传普及和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三、加快制定文物保护规划

  (一)切实做好全区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加强全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订重点文物的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国家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盟市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在本辖区内统一规划、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以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审查工程方案,加强维修工程的科学管理,确保文物的真实性。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要尽快改变部分地区文物保护机构不健全、人才严重匮乏的局面。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政府要认真制订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完善公示和听证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特色博物馆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全区要建成并开放一批中小型特色博物馆。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兴办具有特色的博物馆和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区。要安排专项经费,重点保护并征集具有民族特色的历史文物和民族、民俗文物。要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坏追究责任制。要抓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

  (六)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文物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四、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有序进行。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摸清家底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责任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持续、有序、稳步推进。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建立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力争有更多具有民族特色和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项目成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四)建立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的有效保护,抓紧征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资料。制定完善征集、认定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特别是蒙古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性的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性保护。

  积极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评选活动,制定自治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评选办法和命名标准。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创建一批民族民间艺术之乡。

  (六)大力开展民族民间文化品牌创建活动。依托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本着提高品位、保证质量、突出特色、注重效益、参与广泛的原则,鼓励支持广泛开展民族民间文化品牌创建活动,制定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品牌创建活动标准,评选命名全区著名民族民间文化品牌,促进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