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3-09-07    阅读量:    [关闭本页]

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丰富广大群众文化生活,充分发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在四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举办,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传承文化、文艺审美和休闲娱乐等功能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

  第五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弘扬主旋律,积极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六条 各级群众艺术馆是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组织、辅导和事业发展研究中心。

  文化馆接受群众艺术馆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建设 

  第七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通过组织开展文艺演出、培训、辅导、展览、影视等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满足群众求知、求美、求乐需要。

  群众艺术馆应当注重组织举办大型示范性、导向性文化活动。

  第八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积极组建各种群众文艺团队,努力形成当地群众文化活动的特色和品牌。

  第九条 文化馆应当通过举办各类辅导培训班、建立基层文化示范点等,对苏木乡镇、嘎查村、机关企事业单位文化站室、活动中心、俱乐部和个体文化户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健全各种业务门类。

  第十一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推动本地区社区文化、广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营文化、老年文化、少儿文化等社会文化活动的广泛开展。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举办老年大学(学校)。

  第十二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送文化下乡和文化进社区活动,用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做好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抢救、保护、传承工作,努力创建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品牌,打造民族民间艺术精品。应建立健全文化艺术档案(资料)。

  群众艺术馆还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

  要制定激励措施,对有突出贡献的民间艺术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设施建设及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人口分布、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建设适应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特点和需要的馆舍,馆舍面积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数、培训量、活动开展规模确定。自治区级群众艺术馆新建馆舍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盟市级群众艺术馆新建馆舍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旗县级文化馆新建馆舍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扩建和新建馆舍,应纳入当地重点建设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业务经费和必需的设备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证。随着事业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业务费和设备费应逐年有所增长。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业务经费应达到本地区人均0.2元以上并逐年递增。

  第十六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应当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积极开展与业务相关的文化经营活动,享受国家有关文化经济政策,所得收入,主要用于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建设和发展。

  各有关部门不得因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上述收入而抵减其预算内经费。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领导全馆的业务、行政工作。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主管业务的馆长(或副馆长)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群众艺术馆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本专业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文化馆馆长(或副馆长)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业务人员应具备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热爱群众文化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必备的组织能力和专业技能。

  第十九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业务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分别不低于总编制的50%和40%。业务骨干应相对稳定,对不适应群众文化工作的人员,应适当调整。

  新调入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录用。

  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业务干部。

  第二十条 尽量减少非业务人员,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行政人员比例分别不得高于15%和20%。

  第二十一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人员编制的设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改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或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建立定期考核、职工教育及岗位培训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业务规章和工作细则,报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达到部颁一级的,可参照盟市群众艺术馆标准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