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来源:海南区政务服务局    时间:2023-04-20    阅读量:    [关闭本页]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规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业务,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明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受理渠道、提供空表等内容。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第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要件进行审查。

  (一)形式要素审查。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形式要素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实质内容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申请公开内容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拆分过细的,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作适当归并处理;对于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的,以及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项目过多的,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申请公开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电子信箱、身份证明、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不能指向特定信息、涉及咨询事项。

 ()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

 (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对经审查符合申请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予以公开。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