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不按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形式、范围、时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诫勉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纪委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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