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海南区政务服务局    时间:2023-04-20    阅读量:    [关闭本页]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包括: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有: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各镇、街道办事处及级部门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各镇、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除政府网站外还可以选择其他多个途径进行公开。例如:党风政风综合监督平台、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手机短信、电视、广播、报刊、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形式等内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部门应按照条例要求,明确责任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