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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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我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坚决扛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政治责任,紧紧围绕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要求,于2017年印发了《乌海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完成了电力企业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等一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突出抓好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攻坚和冬季散煤污染治理攻坚等重点整治行动,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能源、交通运输和用地结构,大气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SO2、PM2.5先后于2016年、2019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截至2020年底,环境空气质量六项监测因子中超标因子从2015年的三项下降为一项,为PM10,超标0.16倍。
2021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十四五”规划》《乌海及周边地区“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等一系列文件、规划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7年印发的《乌海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已不能满足现行工作要求。
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十四五”相关文件规划提出的新的工作要求,我市决定对2017版《乌海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进行修编。
第一章 大气环境形势分析
1. 管理体系日趋完善。自2015年自治区全面启动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以来,我市制定印发了《深入推进乌海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乌党发〔2015〕9号)、《乌海市2018—2020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乌党办发〔2018〕7号)、《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2023年)》(乌海政发〔2021〕11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立了市委书记每季度、市长每月、副市长每半月听取一次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汇报的督查调度,“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属地政府+行业部门+企业”的协调联动,污染天气会商研判,污染物超标排放预警等机制。先后签订了《石嘴山市乌海市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协议》《石嘴山市•乌海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大气污染防治合作框架协议》(银川、呼市、包头、鄂尔多斯、乌海、石嘴山等13个城市共同签订)等协议,建立了统一环境监测、统一环保标准、统一环保规划、主要污染物减排、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等方面的合作机制。
2.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明显。截至2020年底,我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共计304天,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SO2、PM10和PM2.5污染物的年均值浓度分别为26微克/立方米、81微克/立方米和32微克/立方米。同比2015年,优良天数增加37天;SO2、PM10和PM2.5浓度分别下降54.4%、23.6%和30.4%。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2015年降低19.5%。“十三五”期间,我市SO2、NOx分别减排36653吨、17716吨,较2015年分别下降41.3%、21.5%,完成总量控制目标的305.4%、177.2%,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指标。
3. 大气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十三五”期间,全市累计投入大气污染治理资金190.8亿元,组织完成大气污染治理项目1929个。其中: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方面,全市累计硬化矿区道路93条150.2公里,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122个、排土场规范化整治项目137个,治理煤层自燃点49处、排土场矸石火点300处、煤炭洗选企业矸石堆场自燃点510处,实现露采企业排土场和洗煤企业煤矸石堆场火点“动态清零”;建成绿色矿山13个,编制了自治区首个绿色矿区环境治理标准—《矿山排土场连片治理规范》(DB1503/T 01-2018),隆昌工贸骆驼山煤矿成为自治区首家绿色矿山,被列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项目;全市累计投运矿区机械化清扫车30台,矿区环境智慧管控系统精准监控130余家矿山企业。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方面,全市24台351.3万千瓦在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达标排放,成为全国中西部地区率先完成在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地级市;完成焦化、钢铁、水泥、铁合金等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项目53个,从2020年1月起,全面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建成封闭料棚、料仓、筒仓258个;完成工业炉窑治理项目240个;全市13家焦化企业完成推煤、出焦无组织排放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面,完成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罐区、生产装置的无组织治理项目60个,累计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115家次;全市在用加油站和运营油罐车全部完成了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同时,新建加油站和新购置的油罐车全部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完成我市臭氧来源解析研究课题,编制完成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并用于指导我市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对我市臭氧污染精准管控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燃煤小锅炉淘汰方面,2013年以来共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792台,实现了市域范围内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全部淘汰,建成区无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方面,共实施棚户区改造约4.4万户。各类工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所有新建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定型化自动洗车装置、雾炮机、塔吊喷淋及扬尘监控设备。2019年全市燃气普及率为97%,城区、工业园区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均达到86%以上。编制了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库区扬尘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库区生态治理试验段项目已完工;2020年实施了3次排沙调度运用,累计排沙1745万立方米。机动车污染治理方面,共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1238辆。2019年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完成了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路线划定工作。建立营运柴油车重点企业清单,完成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全市矿山运输、城市建设、道路建设等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已完成挂牌5542辆。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率由20%提高到9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仅为2.85%。从2016年起我市未审批焦化、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等污染排放严重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乌海市成为国家首批循环经济示范城市。严格总量控制,新增排放SO2、NOx和烟粉尘的建设项目全部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倒逼企业转型发展。
4. 环境监管能力有效提升。完善我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乌海市大气监测超级站;建成乌海市各城区、工业园区、矿区及农区14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现47家重点监控企业联网;实施乌达工业园区挥发性污染物智能监测系统示范项目;基本实现大气环境质量及废气污染源状况监测全覆盖和多层次综合立体监测,尤其是乌海市大气监测超级站的建成投运,能对我市VOCs和PM2.5进行来源分析,可为我市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指导。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全市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书1008余份,罚没款金额约1.4亿元,移送行政拘留25起;共排查并清理“散乱污”工业企业121家。
1. 区位生态脆弱劣势难以根本扭转。我市位于自治区西部,地处毛乌素、库布其、乌兰布和三大沙漠的交汇地带,气候干旱少雨风沙大,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地域面积狭小,“三山两楔”的特殊地貌,导致环境容量小,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差。
2. 产业布局不合理。由于资源禀赋相近,使乌海市城区周边分布着以煤化工、氯碱化工为主的六大工业园区,千里山工业园区和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紧邻城市建成区,海南工业园区、棋盘井工业园区、骆驼山矿区等位于乌海市主城区上风向,区域性和结构性污染突出,交叉污染严重,排放叠加效应明显,严重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3. 结构性污染仍未改变。以煤炭开采、炼焦、PVC等行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公路货运为主的交通结构仍难以发生根本性扭转,区域环境污染类型复杂,特别是矿区扬尘、煤矸石自燃、煤田自燃和工业点源等污染问题突出,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大。
4. 大气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亟待加强。截至2020年底,我市PM10仍超标0.16倍,扬尘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各类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执行情况、矿区园区道路、运煤专线、矿区生产作业扬尘污染管控有待进一步加强,煤炭堆存转运等环节抑尘措施仍需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起尘物料露天堆放等问题仍然存在,三区政府及责任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盲区,精细化、专业化、技术化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5. 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任重道远。2020年,我市中心城区优良天数比率为83.1%,较全区平均值低7.7个百分点;PM10浓度为81微克/立方米,仍未达标,较全区平均值高28微克/立方米;O3浓度为146微克/立方米,较全区平均值高16微克/立方米,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比由2015年的10.9%上升到2020年的20.9%,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因素之一。矿区大气环境污染仍然严重,优良天数比率由2017年的58.67%下降到2020年的42.10%,下降幅度高达16.57%;PM10浓度均值由2017年的144微克/立方米上升到2020年的157微克/立方米,上升幅度达10.59%,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二级标准1.24倍;矿区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尤其是PM10浓度下降的重要因素。随着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工业源常规减排空间收窄,减排手段相对欠缺,污染物减排任务繁重。
第二章 规划范围和时限
规划范围:乌海市全境,下辖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3个县级行政区,行政辖区总面积1754平方公里。
规划时限:近期为2021—2025年,远期为2026—2035年。
规划基准年:2020年。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总体战略定位下,紧紧围绕我市坚持“一个工作遵循”、贯彻“一条工作主线”、推进“两大任务”、实现“三高目标”的经济社会发展思路,认真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紧紧围绕矿区、工业、面源污染等突出大气环境问题,聚焦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关键问题,通过重点控制我市空气质量不达标污染因子PM10,强化PM2.5和O3污染协同控制,加快补齐VOCs和NOx减排短板,加大结构调整,加强源头控制,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转型,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方式,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保卫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乌海作出积极贡献。
系统治理与协同减排相结合。聚焦焦化、氯碱化工、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推进PM2.5和O3污染协同控制,强化PM10、VOCs、NOx 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精准治污与科学施策相结合。科学合理设定治理目标、部署工作任务、选择治理措施,依法依规推进大气环境治理。聚焦工业源减排、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矿区扬尘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等重点领域,找准影响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科学治理、精准施策,坚持一区一策、一企一计、一矿一案,对症下药、精准发力,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等三大标志性战役,接续攻坚、久久为功。
依法治污与强化落实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明确分工,压紧压实各区属地责任、各部门监管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强化统一调度与分工协作、全面监管与重点执法、政策倒逼与市场激励的深度融合,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主观不作为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各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增强执法合力。加快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大环保格局”。
1. 近期目标(2021—2025年):到2025年,乌海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下降,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取得重大进展,绿色发展机制基本建立。
表1 近期目标
指标 | 2020年现状值 | 目标值 | 属性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1 | 空气质量 | 优良天数比率(%) | 83.1 | 81.5 | 82.1 | 82.8 | 83.4 | 84.1 | 约束性 |
2 | 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预期性 | |
3 | PM10(µg/m3) | 81 | 81.0 | 80.3 | 79.6 | 78.9 | 78.2 | 预期性 | |
4 | PM2.5(µg/m3) | 32 | 31.8 | 31.6 | 31.4 | 31.2 | 31 | 约束性 | |
5 | 主要污染物减排量 | NOx排放量减少比例(%) | --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约束性 | ||||
6 | VOCs排放量减少比例(%) | --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约束性 |
注:1.PM2.5、PM10浓度为剔除沙尘影响后监测结果。
2.如自治区下达年度任务指标与表中指标不一致时,以自治区下达指标为准。
2. 远期目标(2026—2035):到2035年,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二级标准,我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大气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达到美丽乌海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基本要求。
表2 远期目标
指标 | 目标值 | |||||||||||
2026 | 2027 | 2028 | 2029 | 2030 | 2031 | 2032 | 2033 | 2034 | 2035 | |||
1 | 空气质量 | 优良天数比率(%)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
2 | 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
3 | PM10(µg/m3) | 77.4 | 76.6 | 75.8 | 75.0 | 74.2 | 73.4 | 72.6 | 71.9 | 71 | 70 | |
4 | PM2.5(µg/m3)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
5 | 主要污染物减排量 | NOx排放量减少比例(%)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
6 | VOCs排放量减少比例(%) | 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注:1.PM2.5、PM10浓度为剔除沙尘影响后监测结果。
2.如自治区下达年度任务指标与表中指标不一致时,以自治区下达指标为准。
第四章 重点工作任务
1. 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坚持标本兼治,持续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显著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强度;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全面提升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水平。加强区域协同联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形成治污合力。中心城区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
2. 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着力推进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探索臭氧污染应急响应机制。以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大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力度,全面提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高效推进VOCs综合治理。以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以及工业锅炉、炉窑和移动源为重点,着力提升生产装备、工艺和治理水平,降低氮氧化物排放量。到2025年,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PM2.5和O3协同控制。
3. 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统筹油、路、车治理,显著提升交通运输轨道化、电气化、清洁化水平。完善铁路货运体系,切实减少大宗货物中长距离公路运输;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使用非标油等违法行为;大力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强化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1.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环评分级审批规定明确的审批权限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新建项目节能环保准入标准,允许新建的高耗能项目工艺技术装备、能效水平、治理水平等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新、改、扩建“两高”项目应满足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相关规划环评、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严禁新增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格实行重点行业新增产能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内减量置换。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控制制度,从2023年1月1日起国家排放标准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氯乙烯(PVC)、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钢铁、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确需建设的,实施产能和能耗减量置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重点对钢铁、铁合金、电石、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实施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对重点行业深入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传统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2023年底前,做好列入自治区限制类的电石、铁合金、焦炭等高耗能落后企业淘汰退出以及水泥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用环境保护准入推动区域经济转型、低碳、绿色发展。海勃湾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重化工项目,重点发展非煤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加快推进焦化、氯碱化工、硅化工、冶金建材等多产业纵向延伸、横向融合、链式衔接、融合发展,打通企业内部、企业间、园区间资源、能源循环利用产业链,充分利用园区内工业余热、焦炉煤气等能源,实现资源循环使用。积极打造氢经济示范城市。落实《乌海市现代能源经济发展规划》《乌海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动氢能源研发、生产和应用。
2. 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实现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控制在自治区约束目标内。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大力发展新能源,以生态治理为核心,积极推动光伏发电与沙地治理、矿山修复相结合,加快形成“光伏+生态”发展模式;加快推广普及分布式新能源。依托煤焦化、氯碱化工等化工产业基础和区域能源优势,积极发展煤化工副产气体提纯分离制氢和氯碱化工副产气体制氢产业,培育发展氢能源产业。推进大规模储能示范应用,打造风光氢储产业集群,促进改变能源消耗结构。强化清洁利用。加快重点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步伐。重点对火电、钢铁、铁合金、电石、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实施改造,到2025年,力争改造后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加强能源资源一体化开发利用,提升能源全产业链水平。推进清洁替代。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推进“城中村”、“棚户区”和城郊农业大棚清洁取暖改造。城市建成区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地区,以镇、街道办事处为单元整体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利用新能源等分散式清洁取暖工程。到2023年供暖季前完成建成区所有燃煤住户集中供暖改造,每年完成改造户数要达到三分之一。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劣质煤违法经营行为。加快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清零”。2025年底前,建成区清洁供暖率达到98%以上,农区清洁供暖率达到60%以上。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水平,到2025年底前,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
3. 强化交通结构调整。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大力发展联程联运,打通快速公路瓶颈,连接断头路,实现乌海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高效循环。加快实施“公转铁”计划,推动形成以铁路为主的运输结构,重点解决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铁路干线之间短倒问题,推进铁路进入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大宗货物年货运量在150万吨以上的矿区、工业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重点布局专用线,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铁路外运比例达到85%。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率先在城市公交、城市物流以及矿区中短途运输等特定场景开展推广应用。城区公交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占比2023年底达到50%以上,2025年底达到60%以上。强化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新建停车及充换电、加气站和加氢站等设施。推进车油路企联合管控。全面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六排放标准,大力推进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和深度治理。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流动加油车。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在机动车集中存放地和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主要车(机)型系族抽检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未登记或冒黑烟工程机械。禁止超标排放移动机械进入三区已划定的控制区域。推进油气回收管控,到2025年底前,储油库、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全面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加快淘汰国四营运柴油货车。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筛查核实列入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清单的车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和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督促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鼓励使用LNG或电动等清洁能源机械。逐步推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鼓励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深度治理。未进行编码登记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行施工作业。鼓励安装精确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动态管理。加大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抽查力度,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的供应保障和监督执法,使用油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油品质量标准。
1. 大力实施PM2.5和O3协同控制。针对化工、医药、农药、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加油站等重点场所,重点筛选烯烃、芳香烃、酫类等O3生成潜势大的VOCs物质,精准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和排放企业,加强VOCs、NOx协同减排。继续运用我市O3源解析成果,控制季节性污染。统筹PM2.5和O3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有效遏制O3浓度增长趋势。
2. 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储罐按照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罐型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对装载汽油、煤油等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汽车罐车,推广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含VOCs有机废水系统中集水井(池)、均质罐等排放的高浓度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采用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形成常态化管理。推进VOCs末端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集中处理,选择适宜高效治理技术,加强运行维护管理,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要做到“先启后停”。全面排查清理涉VOCs排放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加强监管监控。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化工企业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火炬系统要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鼓励安装热值检测仪。实施季节性调控。开展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行动,确保5—8月份重点时段臭氧污染不反弹。每年4月底前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5月底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正常使用,稳定达标。严格实施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汽修喷涂、喷洒农药、加油站装卸油等行业夏季错峰生产专项管控,严控6—9月份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加强汽修行业VOCs综合治理。抓好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污染治理。
3.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进焦化产业重组升级。严格控制焦化新增产能,全市焦化总体规模控制在“十三五”水平,产能指标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等量置换。炭化室高度小于6米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5.5米的捣固焦炉、100万吨/年以下的焦化项目,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现有炭化室高度5.5米及以上的捣固焦炉、6米及以上顶装焦炉全部完成干熄焦和超低排放改造,新(改扩)建焦炉炭化室高度要达到6.25米及以上,必须配套干熄焦装备,执行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要求,并同步配套下游化产业链条、余热余气回收利用项目。焦炉煤气应当实施精脱硫。炼焦煤气净化系统冷鼓各类贮槽(罐)及其他区域焦油、苯等贮槽(罐)的有机废气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酚氰废水预处理设施(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应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开展设备和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强化氯碱行业精准管控。加大力度推广先进干法乙炔、大型密闭式电石炉、大型聚合釜、无汞触媒、零极矩电解槽等工艺技术和装备,积极探索乙烯氧氯化法原料路线改造,加强无汞触媒开发应用,促进聚氯乙烯行业低能耗、规模化、无汞化生产。建设聚氯乙烯规模化及深加工项目,重点向电石乙炔化工下游发展,努力将链条延伸至高分子新材料阶段。电石行业3万千伏安以下矿热炉,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1.25:1实施产能减量置换。到2025年,电石炉气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强化电石渣等粉状物料储运深度治理,贮存应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输送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方式密闭输送。加大水泥行业改造力度。推动水泥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污染治理技术;烟气脱硝应采用低氮燃烧、分级燃烧、高固气比煅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组合脱硝技术,采用氨法脱硝工艺的应采取合理控制喷氨量、优化反应温度和反应区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开展好电石渣水泥企业与非电石渣水泥企业错峰生产及置换专项行动。开发推广适用于装配式建筑水泥基材料及制品。鼓励现有水泥企业消纳粉煤灰、电石渣、冶炼炉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废弃物。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执行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标准要求,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滤筒除尘器等先进工艺,推进聚四氟乙烯微孔覆膜滤料、超细纤维多梯度面层滤料、金属间化合物多孔(膜)材料等产业化应用;烟气脱硫应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取消烟气旁路,鼓励净化处理后烟气回原烟囱排放;烟气脱硝应采用活性炭(焦)、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加强源头控制,高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无组织排放控制应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管控措施,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应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企业应通过新建或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打通与主干线连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铁路运力;对短距离运输的大宗物料,鼓励采用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方式运输。到2025年底前,我市钢铁重点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淘汰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基本淘汰燃煤热风炉、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推进工业炉窑清洁燃料替代。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生产工艺产尘点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车身清洁或其他控制措施。煤粉、炉渣、粉煤灰等储存入仓,禁止露天堆放。进一步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关停整合。202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6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区域内工业园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应对1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强化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管控,原则上2蒸吨及以上生物质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4.加大有毒有害及恶臭污染防控。开展NH3排放控制,加强源头防控,优化化肥、饲料结构,推进养殖业、种植业大气氨减排,强化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加强恶臭深度治理,鼓励开展恶臭投诉重点企业和园区监测。加强生物质锅炉燃料品质及排放管控,禁止使用劣质燃料或掺烧垃圾、工业固废等,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锅炉排放标准的生物质锅炉进行整改或淘汰。
1. 加大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乌海市矿产资源整合。完成《乌海市矿区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整合乌海市矿产资源,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破坏严重的矿山,优化开采次序、开采方式、治理模式,实现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有效解决矿区项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问题。2022年底基本完成资源整合矿山建设,2023年底全面完成。深入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采取集中连片治理方式,统筹推进矿山开采中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统一连片治理、植被修复和污染综合治理,有效解决区域煤矿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鼓励闲置矿坑固废存储利用、排土场转型利用、建设矿山公园等。到2023年集中连片治理初见成效,2025年集中连片治理成效显著。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加强生产矿山达标建设,到 2025年底前,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办字〔2020〕56 号)要求,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不留生态赤字。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督力度,监督企业尽快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开展露天矿开采转井工矿开采的研究评估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露天矿开采企业转为井工矿开采,对实现内排、矸石回填、生态修复效果明显的绿色矿山企业依法给予政策优惠。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力度。强化矿区扬尘污染整治。严格控制矿山企业产能和露天剥离施工规模。采用露天剥离方式开采的矿山项目,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洒水抑尘设备。对采掘场、排土场已形成的台阶进行压覆及洒水降尘,对预爆区洒水预湿。实行露天开采和采空区综合治理错峰爆破。严格落实火工品差异化供应政策。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破碎、筛选等产尘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矿区内物料堆存实现全封闭,不得露天堆放和设置临时储存场。矿区运输道路、厂区道路、工业广场全部实施硬化,建立管护和定期清扫制度,采取清扫、洒水、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矿山企业运输煤炭、砂土、石灰等车辆应当密闭或者采取严密加盖篷布、喷洒表面凝结剂等有效抑尘措施,出入口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驶出厂区。对重点路段运输煤炭、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等车辆全面监控,实施动态管理。鼓励采用集装箱运输。推进矿区自燃火点治理。持续推进矿区自燃火点治理。矿山企业矿业权人应当开展矿权范围内着火点灭火工作,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无主矿山着火点灭火工作。实行火点治理进度日报告制度,对火点治理进度缓慢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实施矿区专项巡查制度,抓好矿区煤层、排土场和矸石山火点治理,实现区域火点动态“清零”。
2. 加强低空面源污染控制。强化施工扬尘管控。实施绿色施工技术规范,完善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制度建设,严格建筑工程日常监管,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建立规范统一、智能高效的扬尘监控系统平台,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GPS),并将平台数据与各级执法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全面加强省道217海勃湾绕城段施工扬尘污染管控,加快推进辅路建设。加强物料堆场管理。各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应采用密闭措施,建设配备有收尘设备的物料仓库;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路面进行硬化处理;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露天装卸煤炭作业应保证全程湿式作业或采取抑尘剂等措施有效降低粉尘污染,严禁直接装卸干燥物料。加大道路扬尘控制。全面实行“路长制”。加大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和道路自动喷雾降尘系统,到202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和主要交通干线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6%以上。依据季节、天气及时调整保洁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遇到大风、干燥天气要增加吸扫冲洗的频次。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治理,清理各类卫生死角,减少道路起尘源。运输渣土、石料、水泥、煤炭、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不得超量装载和超速行驶;专门从事渣土、石料、煤炭、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准运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进行运输和倾倒。道路两侧贮存、堆放砂石、水泥、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场所,要完成表面全覆盖,长期的要建成封闭设施、喷淋设施、以及表层凝结设施。推进黄河库区扬尘治理。持续推进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库区清淤工程,到2023年底初步建立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水沙调控运用机制。根据汛期来水情况,择机进行人工干预减淤措施,减少库区的裸露区域面积。推进餐饮等生活源污染治理。餐饮行业经营者均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做到达标排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积极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严禁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全面取缔露天碳烧烤,全部更换清洁能源或入店经营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1. 完善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充分借鉴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做法,配合自治区健全完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区域互联互动,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与周边地区交流互访,共商污染防治对策,进一步完善乌海及周边地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采取信息共享、定期会商、政策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协调解决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合力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2.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聚焦秋冬季煤烟污染,持续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健全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按照“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的原则,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流程,统一预警标准、实行绩效分级管控。“十四五”时期实现城市7—14天预测预报能力,重污染天气预报准确率进一步提升。做到应急减排清单所有涉气企业全覆盖、“一厂一策”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全覆盖。当出现大风、沙尘暴、大雾等气象灾害预警和微风静稳等不利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时,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对实现封闭式皮带、管道运输的企业,可放宽夜间停产管控。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矿区环境智慧管控系统,将视频监控数据作为监督管理参考依据。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
3. 着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整合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气象观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超级站、走航车等信息资源,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激光雷达等监测设施,建设监控热点网格,推进乌海市大气环境精细化监管项目、海南区空气质量及挥发性有机物管控项目建设,建立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平台和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联动监管体系。加强大气环境智慧监管。提高大气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统筹大气环境数据采集,整合相关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技术及相关数据,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动态数据库,掌握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PM10、PM2.5等重点污染因子的产生、传输规律,逐步建立统一的大气环境监管平台,实现城区、园区、矿区主要工业污染源、移动源的精细化、自动化管理。逐步加强数据资源管控、安全防护,保障大气环境关键数据资源安全。运用环境大数据创新生态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互联网+监管”。
4. 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2025年底前,每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提高执法能力。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物偷排偷放和治污设施停运等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执法,扩大应用范围和领域,威慑违法排污企业。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全面加强矿区执法监管。整合执法力量,增强执法合力,建立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5. 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坚持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着力点,强化温室气体减排与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注重减污与降碳任务措施协调一致。重点控制钢铁、水泥、传统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力争钢铁、水泥、传统化工等行业在2025年左右实现达峰。鼓励其他行业和大型企业制定达峰行动方案。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加大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进行升级改造。开展自治区级低碳社区及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等创建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规划要求,将规划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区属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动态更新重点工程项目,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规划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分工,压紧压实各区属地责任、各部门监管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保证规划任务的落实。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重点加大散煤治理、燃煤锅炉替代、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资金投入。提升铁路货运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灵活的运价调整机制,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区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
加快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搭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融通创新。围绕煤电、焦化、氯碱化工等重点行业发展,开展VOCs污染物治理技术、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污染物回收及高值化利用等技术创新。探索开展PM2.5和O3协同防控科技攻关,构建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开展绿色循环低碳技术研究,实施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绿色建筑、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绿色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
强化规划实施评估,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对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实施情况开展调度。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以考核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通过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人大生态环境法律执法检查监督作用,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多元共治、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文件、简报、公示栏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系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百姓宣讲、公益广告等活动,动员全社会践行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树立关心环保、认知环保、参与环保、践行环保的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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