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区企业优化提升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区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6个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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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办发〔202120

 

 

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区企业优化提升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海南区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等6个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海南区企业优化提升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区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区柴油货车污染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区道路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区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区煤炭洗选行业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512日        

 

 

 

 

 

 

 

 

 

 

 

 

 

 

海南区企业优化提升综合治理

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从严从细从实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26)、《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乌海政发〔202111号)和《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2021—2023年)行动方案》(海南政发202124号),全力以赴、坚决有力抓好全区工业企业优化提升综合治理工作,推动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动焦化产业重组升级为抓手,把节能减排降耗作为硬约束,倒逼产业转型、技术升级,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提升发展效益。到2023年底,通过重组整合升级等措施,全市重点产业产能集中度明显提高、装备水平明显提升、下游产业链充分延伸、节能环保进一步改善,高质量发展态势有效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行动

按照自治区经信委等15部门印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内经信原工字〔2017200号)文件要求,综合运用产业政策、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措施依法依规引导大数据、电石、铁合金、焦炭、水泥等高能耗企业关停退出。通过消化存量,化解过剩产能。对大数据企业进行产业认定,如确属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则坚决予以淘汰退出;对现有一批虽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已经停产且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电石、铁合金企业予以淘汰出清;对列入自治区限制类的250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铁合金企业、30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企业通过电价政策调整予以限制;铁合金行业:2021年底完成1家企业(东亚硅业)退出工作,淘汰产能2.2万吨,淘汰2×7500KVA1×12500KVA矿热炉;2022年底完成1家企业(华鑫特种)退出工作,淘汰产能4万吨,225000KVA矿热炉。电石行业2021年底完成3家企业(地天泰、明化、神力)退出工作,淘汰产能合计15.5万吨,淘汰3×17500KVA1×25000KVA密闭电石炉2022年底完成2家企业(四菱、广宇)退出工作,淘汰产能合计20万吨,淘汰2×27000KVA2×27500KVA密闭电石炉焦化行业全面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5座、淘汰产能484万吨2021年底完成1家企业(佳鑫)退出工作,退出产能96万吨,2023年底前完成4家企业(华资、西部、泰和、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公司一期)退出工作,总产能388万吨。水泥熟料行业:拆除已经出让熟料生产线22021年底前拆除蒙西水泥出让的6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2022年底前拆除西水水泥2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

(二)实施焦化产业重组升级行动

全面落实《乌海市焦化产业重组升级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按照升级存量,做优增量,严控总量以焦为基、以化为主、以化领焦的总体思路,加快调整焦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焦化新增产能,全市焦化总体规模控制在十三五水平,产能指标在全市范围内以整合升级、延链强链方式实行等量置换。紧抓焦化围城的突出问题,优化焦化产业布局,全面推进规模化、集群化、产业化,建设千万吨级焦炭生产基地。新(改)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要达到6.25米及以上、产能在300万吨及以上,必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配套下游化产链条、余热余气回收利用项目,促进两化融合,实现焦化下游产业链与氢能产业的耦合发展,以化产水平的进步推动焦化产业转型升级,在海南区和低碳园区构建原煤煤焦化工氢能产业链条。

新(改)建焦化项目必须配套干熄焦装备,并执行钢铁企业中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建设废水深度处理工程(含浓盐水深度处理和蒸发结晶等),焦化废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回用。对现有炭化室高度5.5米焦炉的焦化企业,鼓励实行联合重组,使单个焦化企业产能基本达到300万吨以上。(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完成时限:按时间结点完成)

(三)实施工业固废处置行动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严格落实自治区工信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为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依据,逐步提高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海南工业园管委会、区工信和科技局;配合部门:区发改委、财政局,海南生态环境分局,海南区税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实施园区配套渣场建设行动

2021年底前解决我区存在的缺乏煤矸石集中处置场问题。2023年底前,园区统筹推进工业固废渣场建设,科学选取、合理规划可利用矿坑作为工业固废渣场,至少满足到2035年工业固废渣场的规划和建设需求。

    (五)抓好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已退出工矿企业生态修复工作

持续配合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六)全面加强能耗“双控”管控措施

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好各项节能降耗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属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各部门建立管发展必须管节能、管生产必须管节能、管行业必须管节能的工作责任体系,开展好本行业、本领域的各项能耗双控工作。按月或不定期召开各区、各部门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能耗双控形势,审定工作计划、调整工作重点或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新增能耗,对全市纳入统计体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能情况进行摸底,探索推行精细化用能预算管理。积极开展能效提升行动,有效实施节能诊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进一步拓展有效用能空间。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抓总职能,切实承担监督责任,认真做好日常工作调度,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方案要求,海南区承担以上工作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完善保障落实机制,协同推进完成各项任务,形成整体合力。
    (三)做好政策引导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全方位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环评、土地、安评、能评等手续审批流程和时限,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四)强化调度督查。企业是污染治理的主体,要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责任单位对照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分析和督查问效,加强跟踪督查,督促、指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治理工作,大力推动任务落实,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海南区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从严从细从实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26和《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乌海政发〔202124号)《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2021—2023年)行动方案》(海南政发202124号),全力以赴坚决有力抓好全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海南区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劣类水体比例达到或优于自治区下达的指标要求,深入推进水资源节约,再生水、疏干水回用率达到或优于自治区目标要求,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沿黄生态修复,严控沿黄风险隐患,海南区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1.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禁止高耗水工业擅自使用地下水。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之内。海南区水行政部门暂停受理黄河干流地表水的新增取水许可,支持和指导已购买跨盟市水权转让指标的企业加快办理取水许可手续2023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水权受让企业完成取水许可手续申报。

2. 持续推进水资源节约。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引导和支持疏干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2021—2023海南区疏干水利用率分别达到65%70%75%以上。推进城镇节水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加大用水稽查力度。实施污水深度处理工程,推动再生水资源化利用。挖掘农业节水潜力,完善农业节水工程措施,结合设施葡萄产业的发展,大力推进以水肥一体化为主要方式的高效节水工程。确保节水增效、高效节水灌溉完成市级任务目标。

(二)着力开展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1. 加大城镇污染治理力度。推进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加大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因地制宜推进城市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2021完成海南中心城区至六五四泵站9.45公里污水管网海南区新桥路1.7公里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全市污泥实现日产日清,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国家及自治区要求。

2. 做好工业污水防治。全力推进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园区内企业污水应收尽收。加大对园区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2021年底前海南工业园区完成6公里污水管网建设

3. 提高污水处理厂抗风险能力。污水处理厂对出水水质负责,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严禁排放不达标污水。纳管企业应依规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方可排入污水处理厂,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4. 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逐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严禁新增直排水体的工业排污口,封堵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溯清源头,开展规范化整治,完成建档、立标工作,每月开展水质监测。对不达标的入河排污口各区政府要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标的依法取缔。2021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数量、位置分布、排水情况、责任单位及设置审批信息,依功能进行分类,形成详实完善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一口一档”规范管理,并持续实施动态更新;按国家自治区时限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清理整治工作

5. 持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面落实划定”“立标”“治理三项重点任务,定期进行巡查,每月开展水质监测,确保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20216月底前,对水源地内违章建筑要制定整治计划按计划实施

(三)严格管控黄河流域环境风险

1. 开展沿岸污染源全面排查。20216月底前完成对黄河干流和都思兔河沿岸3公里范围内工矿企业、固废堆场、矿山排土场和生活源污染等的全面排查,因地制宜确定治理目标和整改时限。

2. 做好安全生产监管。督促指导黄河沿岸的危化、冶金工贸和非煤矿山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防控、管控制度,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 消除沿黄工业固废渣场风险隐患。2021年底前乌海化工完成沿黄工业固废渣场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清理整治、资源再利用、闭库复垦等方式进行治理,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4.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加强近岸道路(110国道、拉黄线、海慧路及国道110线乌海黄河特大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的规划、审批及禁行标志的设置;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

5. 开展地质环境治理。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组织沿岸矿山和排土场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完成年度验收。2023年底前完成巴音陶亥迎河村渡口煤矿和内蒙古美方能源有限公司乌海市渡口雀尔沟煤矿-家景能源公司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排土场清理整治工作。

6. 全面落实河长制。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重点加大黄河河道乱占乱建问题排查整治力度,突出抓好黄河滩区综合治理,依法查处涉河违法行为。开展河道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问题台账,扎实推进四乱问题清理整治。20213月底前,开展黄河河道及滩区内村庄、人口、房屋、耕地等情况摸底调查,基本摸清相关情况;春播前1个月内,发布禁种(限种)令,严禁在黄河干流滩区限制区域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410日前,发布停建令,严禁在黄河干流滩区内新增耕地、房屋及相关设施,对已批在建和未建项目一律暂停;7月底前,开展黄河四乱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对新发现问题、媒体曝光问题和群众举报问题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切实做到应改尽改、能改尽改、立行立改;12月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黄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2022年,持续开展黄河四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四乱问题开展2次清查,对新增四乱问题进行严厉整治,建立台账并监督销号,并对已经销号的开展回头看,对正在整改的督促按期整改;认真落实滩区禁限高杆作物种植,确保行洪安全。2023年,持续推进黄河河道有关问题整治工作,年底前,黄河河道及滩区乱占乱建问题清理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1. 强化重金属污染源头管控。严格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改、扩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严格遵循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换的原则。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2. 加强对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建立重点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单位每年自行对用地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严格落实,防止新增土壤污染。重点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在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要依法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 加大种养殖污染防治力度。积极推进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膜提效行动,通过采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增施有机肥、水肥一体化技术措施,做好休耕轮作、种植结构调整等,深入实施地膜回收处理行动,积极推广可降解地膜,有效防控白色污染。实现农药、化肥使用量负增长、废弃农膜回收率等指标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整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1年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8%2023年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

4. 推进农区生活垃圾治理。积极争取自治区生活垃圾处理补助资金,根据农区人口分布和转运距离,区住建部门配置数量合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转运密闭车辆,逐步提高农区生活垃圾无害化水平。2021年完善海南区赛罕乌素村、渡口村、曙光村、东兴村、一棵树村、万亩滩村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成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行政村占比达到80%以上;2022年完善海南区四新村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成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行政村占比达到85%以上;2023年完善海南区羊路井村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成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行政村占比达到90%以上。

5. 巩固农区生活污水治理成果。建立农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稳定运行。将农区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

6. 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风险管控工作。点对饮用水水源地、化工企业集聚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周边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有效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

(五)持续推进沿黄生态修复

1. 持续开展水土保持工作2021年深入开展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卫星遥感监管、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排查市域范围内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0216月底督促发现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完成整改,7—12月开展回头看,对整改项目开展抽查复核,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查处2022年通过卫星遥感监管、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排查市域范围内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积极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尝试探索信用监管两单制管理2023年对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再排查,新建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2. 促进沿黄生态环境改善。强湿地保护工作,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湿地修复工作,更好地发挥湿地功能。加强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及管理,抓好保护区已退出工矿企业生态修复工作。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问题整改与销号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试点工程。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部门要强化大局观念,凝聚工作合力,在海南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各单位、各部门的责任,加快建立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调度、狠抓工作落实,有序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二)机制保障。做好日常调度工作,建立半月调度、月总结、月通报制度,每月15日和30日各牵头部门将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每月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总结经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既要严格落实责任,又要强化协调配合,积极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资金保障。区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向市直相关部门汇报治理工作情况,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区级财政要保障基本投入,建立基本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落实本方案各项重点治理项目所需资金,切实保障方案实施。

(四)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多渠道、多平台的宣传作用,加大各类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治理进展情况,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动员全社会集中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到水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来。

 

海南区柴油货车污染综合治理

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从严从细从实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26号)和《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乌海政发〔202111号)《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2021—2023年)行动方案》(海南政发202124号),全力以赴、坚决有力抓好柴油货车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货运源头企业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并投入运行,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注册、市场准入等环节环保达标监管实现全覆盖。全面加强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已安装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执法设备全部投入使用。配合市级完成乌海市各工业园区铁路专用线规划编制工作。

2022年底,货运车辆不盖苫布、抛撒、超限运输、带泥带灰上路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2023年底,全市非现场执法治超设备实现主要货运通道和重要桥梁入口全覆盖,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性遏制。矿区范围内的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替代率达到10%以上。重点行业铁路外运比例达到65%

2025年,公交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60%以上。重点行业铁路外运比例达到85%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新生产销售车辆环保达标监管

1. 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协助市相关部门抽查核验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对生产、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

2. 严格实施新申请营运经营的柴油货车达标准入。严格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2121日起,客、货运车辆办理新增许可前严格执行达标车型的查验环节,通过国家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进行查询,核查不合格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准入。

(二)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

1. 持续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生态环境部门应以公告(在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超标排放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并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安全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2. 配合市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柴油车保有量的50%。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对物流园、工业园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货运物流、工矿企业等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强化入户监督抽测,营运柴油货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

3.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各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三)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

1. 配合市相关部门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原始记录和排放检验流程的监管;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2. 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由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已公示的14(其中海南辖区2)符合条件的M站进行维修治理,维修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到同一家I站复检,检验合格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均应上传自治区级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

3. 配合市相关部门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采用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

1. 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未达到淘汰期限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鼓励其提前更新,按照市交通运输局与市财政局要共同制定提前淘汰补贴政策,明确具体的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鼓励引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更新新能源、纯电动车型。

2.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的模式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鼓励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安装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

(五)推进柴油货车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配合市相关部门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21年对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通过国家构建的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按时报送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

(六)加强货运车辆治超治污源头治理

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货物运输源头企业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加大重载车辆扬尘污染查处力度,对货运车辆所属企业、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管理的基础上,强化货物运输源头生产单位责任落实,严格落实谁生产谁治尘”“先治尘再生产的原则,运谁的货物谁负责整改,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屡教不改的,责令货物运输源头生产单位停产整顿。配合市相关部门,2021年底前在货运源头企业建立集生产信息采集、物流服务、车辆监控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服务平台,从源头监控车辆是否超限超载,是否采取抑制扬尘等措施。对重点路段运输煤炭、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等车辆实施全面监控,实施动态管理。鼓励矿山企业对外运输煤炭、砂土、石灰等车辆采取集装箱运输并全程监控。严禁货物运输车辆非法改装拼装。

(七)加强货运车辆治超治污路面执法

建立公安、城管和交通运输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严格运输车辆执法管理,坚持治超与治污相结合、路面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白天治理和夜间治理相结合,细化煤炭、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各项抑尘措施,严禁矿区生产作业车辆驶入公共道路。对货运车辆不盖苫布、抛撒、超限运输、带泥带灰上路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尤其是矿山企业运输煤炭、砂土、石灰等未按要求采取抑尘措施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驶出矿区、厂区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八)加强货运车辆治超科技水平

交通运输、交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科技化水平,全面推广非现场执法治超。建立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在主要货运通道、重要桥梁入口等路段安装非现场执法设备,实现货运车辆称重检测、号牌识别、车型识别、违法状态判定等过程无人化、科技化、智能化。实现与公安交管部门信息共享,由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处罚。财政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保障非现场执法治超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

(九)着力调整运输结构

以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城市物流、矿区中短途运输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特定场景为重点,着力推广氢能源、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推进公交车更换为氢能源、纯电动等新能源公交车,确保2023年底全市公交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50%以上,2025年底达到60%以上。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表现突出的道路运输企业,在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线路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推动落实扶持政策,交通运输、财政、发改部门要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运营补贴、推广应用宣传等相关工作。推进多式联运和甩挂运输,积极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构建集约高效的低碳物流体系。继续推进网络货运等新业态发展。推进公路转铁路运输,加快编制乌海市各工业园区铁路专用线规划,推动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市域内拟建铁路专用线及乌海西至吉兰泰铁路扩能改造等项目列入自治区相关规划。利用我市地处宁蒙经济中心区位优势,依托乌蒙欧中欧班列等国内、国际物流大通道,大力发展公铁联运运输组织方式,发挥铁路干线运输优势,提高干线运输效率和一体化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加大推进力度,切实承担责任,狠抓各项任务落实,认真做好日常工作调度,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形成整体合力。

(二)强化支持保障。有关部门要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环评、林草、土地、规划、稳评、能评等前期手续审批流程和时限,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治理工作情况,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本方案政府各项重点治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为道路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严格监督考核。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治理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检查出的问题报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治理工作进展不力的,由区领导约谈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治理任务落实严重滞后导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推动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多渠道多平台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加大重点路段保洁、重点治理工程建设等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回应和解决群众关心的道路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全社会参与道路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集中各方力量坚决打赢道路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海南区道路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从严从细从实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26)和《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2021—2023年)行动方案》(海南政发202124号),全力以赴、坚决有力抓好全区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6月,建立起机构完整、责任清晰的矿区、园区道路路长制,矿区企业自建道路实行封闭式管理,矿区、园区道路管护和定期清扫制度有序运行,路面卫生状况总体好转。

20219月,矿区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采区(厂区)道路基本完成硬化,运输车辆绕行临时便道得到有效缓解。全面加强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已安装执法设备要全部投入使用。

2021年底,园区道路改迁、祥泰小区西侧道路工程开工建设。公路沿线货运车辆违规停放、乱搭乱建行为得到有效治理,路域环境得到明显提升。新更换公交车将采用氢能源和纯电能源。

2022年底,所有公路沿线绿化覆盖进一步提高。协助完成荣乌高速巴音陶亥互通连接线建设。货运车辆不盖苫布、抛撒、超限运输、带泥带灰上路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2023年底,全区非现场执法治超设备实现主要货运通道和重要桥梁入口全覆盖,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性遏制。矿区、园区路网密度、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道路扬尘综合治理重点任务

(一)加大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1. 畅通干线公路运输大动脉进一步完善公路网络,加快提升区域间的交通联系。全力协助市相关部门推动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蒙宁界)段项目建设,打造连接乌海市海南区、南部工业园区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高速公路通道,优化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布局。协助市相关部门推动S37乌海至宁东高速公路乌海至上海庙(乌海段)项目建设,加强乌海市、鄂尔多斯市产业园区与宁夏精细化工业基地、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衔接,为乌海市与周边地区一体化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基础。不断优化普通国省干线路网布局,消除瓶颈路、打通断头路,争取市政府的支持力争将运煤专线改迁出西来峰工业园,协助市相关部门提升S217线海南至拉僧庙段道路等级,推动乌海及周边城市的资源交流和贸易,缓解过境车辆穿城、穿镇、穿园区而过的问题。力争的2025年,形成对外高速畅通、区间快速连通、结构合理、功能明确、绿色安全的公路交通系统。

    2. 打通矿区、园区路网微循环进一步优化矿区公共道路布局,按照谁使用谁建设的原则加大矿区公共道路路网建设,制定矿区公共道路硬化和病害修复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市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棋千线黑龙贵段临时道路工程等重点矿区出口道路建设。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园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园区路网结构;推进煤炭等管网及封闭皮带管廊运输。针对部分建设年代较久、路面破损严重、扬尘污染频发的道路实施路面修复工程。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加快推进运煤通道改道工程、巴音陶亥互通连接线工程等园区联通工程。

    3. 落实采区(厂区)道路硬化全覆盖各露天开采企业要对已使用5年以上或预计将使用5年以上的固定采区道路铺设水泥、沥青、整齐石块等中高级以上路面材质进行硬化,使用期限5年以下的临时采区道路要使用级配碎石、矿渣、水泥稳定土等中低级路面材质进行硬化。工业生产企业要对厂区道路采用水泥、沥青路面进行硬化(采区道路指矿区开采范围内连接开区作业区域和矿区公共道路、弃渣场的矿区生产作业道路,厂区道路指工业生产企业内部道路)。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谁使用谁硬化维护、谁清扫保洁”“先治尘再生产的原则,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道路硬化要求,20215月底前对未实施硬化及扬尘污染严重的临时便道全部封堵。20217月底前未完成采区(厂区)道路硬化以及达不到扬尘污染控制要求的企业全部停产治理。

(二)全力整治道路扬尘污染

1. 加强重点路段清扫保洁力度按照道路管养职责分工,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加大对国省干线公路、快速通道以及新地-西来峰运煤通道、重载公路等主要客货运公路通道的清扫保洁和扬尘污染治理。加大市政道路、矿区公共道路、工业园区道路的清扫保洁和扬尘污染治理。全区主要公路、矿区公共道路和工业园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要达到85%以上。针对货运车辆比例较大、流量较高、路面污染比较严重的道路建立重点管控路段清单。各责任单位要对重点路段采用加大清扫频次、降低清扫车运行速度、每日重点时段洒水降尘、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提高路面清扫保洁质量,确保道路平整无浮土,湿润不起尘。清扫作业中严禁将垃圾和杂物清扫至路肩、边坡或边沟中。加大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建成区公共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渣土运输车辆道路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渣土运输抛洒遗撒、密闭不严等问题。各露天生产企业负责本企业开采范围内采区(厂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各企业要规范生产作业,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雾炮车、洒水车等降尘设施,在装卸、运输等作业过程中喷水洒水降尘,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2. 全面实行矿区、园区道路路长制按照谁使用谁硬化、谁维护、谁清扫保洁的原则,要按照定人、定岗、定责、定区域的网格化管理模式,按照矿区、工业园区所有道路清扫保洁、保养管护、监督管理全覆盖、无盲点的工作要求,6月底前完成《矿区、园区道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完成各路段责任牌的设立。试行矿区企业自有道路封闭管理,建立起道路管护和定期清扫制度、路长分段负责制度。鼓励采用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洁矿区、园区道路。

(三)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治理

1. 推进道路沿线环境治理要按照道路管辖权限,定期对所管辖道路用地范围、控制区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积沙、积土等杂物进行清理。定期对道路沿线不清洁的桥栏杆、护栏柱、波形护栏板、里程碑进行清洗。并加强秋冬季路面落叶、杂草、树上飘挂物的重复性清理。对所管辖道路路域环境进行治理外,还要加强运煤通道、棋千线以及海拉线沿线货运车辆违规停放、乱搭乱建行为进行重点治理。要采取措施引导货运车辆停入正规停车场或因地制宜对车辆停放场地进行统一规划和硬化,提升道路路域环境,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2. 加大道路沿线绿化覆盖率要因地制宜采用种树、植草、种植灌木等方式加大道路沿线绿化覆盖,加大绿化养护投入,充分发挥道路绿化在抑尘、抑噪、美化路域环境等方面的突出作用。要加大对道路沿线绿化在规划、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大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沟通力度,在道路绿化同时不能影响道路安全通行,不能影响道路排水,不能影响道路改扩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相关单位要加大推进力度,切实承担责任,狠抓各项任务落实,认真做好日常工作调度,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同时要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环评、土地、规划、能评等前期手续审批流程和时限,主动向上级部门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本方案政府各项重点治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为道路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严格监督考核

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治理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检查出的问题报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治理工作进展不力的,由区领导约谈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治理任务落实严重滞后导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推动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多渠道多平台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加大重点路段保洁、重点治理工程建设等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回应和解决群众关心的道路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全社会参与道路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集中各方力量坚决打赢道路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海南区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从严从细从实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2021—2023年)行动方案》,全力以赴、深入打好海南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VOCs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排放量明显下降;新一轮燃煤污染整治取得明显成效,清洁供暖水平明显提高;海南城区及工业园区优良天数比率、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细颗粒物(PM2.5)等达到或优于自治区下达的约束性指标要求,优良天数再上新台阶,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到2025年底,臭氧污染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力争成为区域标杆;大气污染物精准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大格局基本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引领行动。

充分发挥规划的统揽引领作用,配合上级部门高质量完成《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十四五规划》的编制并抓好贯彻落实。配合上级部门完成《乌海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乌海市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编制工作,做到找准重点、难点和堵点,目标科学合理、项目切实可行、资金保障来源、成效不打折扣。

(二)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

    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函〔202033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015号)等国家、自治区、乌海市有关要求,各相关部门参照《乌海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中市级部门职责划分,深入开展海南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突出抓好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攻坚行动,每年4月底前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5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6月底前企业完成查处问题的整改,短期内无法完成的整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7月至8月,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全过程开展执法监测,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

    1. 组织开展油品储运销专项整治。我区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从快进行查处。各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处理装置出入口应安装气体流量传感器。每年的61日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运输汽油的油罐汽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保证装油、卸油、往返运输过程中汽油和油气不泄漏;运输汽油的铁路罐车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装油、卸油和运输过程的油气排放。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时排放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卸油应采用浸没式,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行液位测量,除必要的维修外不得进行人工量油。加油产生的油气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加油站正常运行时,地下罐应急排空管手动阀门在非必要时应关闭并铅封,应急开启后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台账记录。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要稳定运行。对全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检查,清查油品质量不合格的加油站,取缔黑加油站点。

    2. 组织实施城区喷涂、包装印刷、餐饮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全面开展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全面实施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着力推动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餐饮企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每年至少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2次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同时加大现场检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露天喷涂、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未安装VOCs治理装置、治理装置未正常运行处理不达标的汽车维修、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行业、钣金喷漆焊接、餐饮企业一律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 组织实施移动源污染专项整治。严格落实《乌海市道路执法和柴油货车污染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突出抓好现场管控。加大禁限行区域内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禁限行区域内通行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三以下柴油货车。开展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专项整治。依法停止使用和查处超标排放冒黑烟的建筑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加快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工作;对工程机械排放超标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依法暂停其工程建设投标资格。加大对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排放检验过程抽查力度。严禁重型运输车辆、尾气不达标车辆进入市区。开展城区外围柴油货车车流量统计和尾气抽测工作。充分运用好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

    4. 组织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专项整治。重点化工企业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内容及频次对厂内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常态化。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并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废水液面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12个月检测一次;设备与管线组件实效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90天内进行泄漏检测;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当检测到泄漏时,对泄漏源应予以标识并及时修复。发现泄漏之日起5天内应进行首次修复,除装置停车(工)条件下才能修复、立即修复存在安全风险及其他特殊情况可延迟修复外,其它均应在发现泄漏之日起15天内完成修复。企业应将延迟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次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修复。泄漏检测应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企业要在每年5月底前至少完成一轮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不定期抽查抽测考核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开展情况,抽查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报告编制质量情况,严禁数据造假,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 组织实施高VOCs含量废水液面专项整治。对辖区内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以碳计)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限期20216月底前完成密闭收集处理措施的建设。含 VOCs 废水输送过程必须采用密闭管道,如采用沟渠输送,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储存过程应采用浮动顶罐,如采用固定顶罐,必须收集废气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如采用露天水池贮存,应加盖密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6. 组织实施工业企业无组织污染控制专项整治。各企业要提高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快推进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对设备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要严控VOCs无组织排放。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615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贮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要开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排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

7. 组织实施企业治污设施三率污染控制专项整治。不断深化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2021年完成焦化、染料、农药、医药等行业VOCs深度治理项目7个。未按要求在2020年完成VOCs在线设备安装的企业必须在20215月底前完成在线设备的安装并通过验收。以焦化产业整合重组升级为契机,在所有焦化企业VOCs治理达到现有治理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焦化企业VOCs防治水平,新(改)建焦化企业VOCs治理必须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加强涉VOCs企业的内部管理。将涉VOCs物质的控制纳入企业内部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涉及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全过程动态管理档案和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加强排污许可管理,严格按证排污。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督促我区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对于长期未进行更换的,于6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8. 组织实施煤层、煤矸石自燃火点专项整治。全力推进煤矿采空区煤层自燃治理,加强露天开采企业排土场和煤炭洗选企业矸石堆场日常火点巡查,发现一处及时治理一处。严格执行先灭火后生产的原则,实行火点治理进度日报告制度,对火点治理进度缓慢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

9. 组织实施夏季生产错时专项管控。一是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每天10:0019:00时间段,禁止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路、喷洒农药等户外作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汽修喷涂作业时间调到每天晚20:00至次日早8:00。二是调整加油站装卸油时间。除保障民生供应的油品装卸作业外,海南区所有加油站卸油作业时间调整到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同时,装卸作业过程必须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不得出现渗漏、滴油等现象。引导车主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加油。三是引导焦化、制药、农药等化工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计划于5—8月实施检修等作业的调整至其他时段;确实不能调整的,要加强排放管控,确保满足标准要求。

10.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

(三)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行动。

1. 面加强施工、道路扬尘污染防治。一是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每年415日前完成全施工工地管理清单的更新和开工、复工检查工作,做到工地周边围档、材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方可开始施工;施工堆土、裸露土壤必须喷洒抑尘剂或覆盖密目抑尘网,倾倒土方必须实施喷淋作业,拆迁工地要做到湿法拆迁、封闭拆迁;所有新建项目工地围挡全部使用实体墙围挡,施工现场设置定型化自动洗车装置、雾炮机、塔吊喷淋及扬尘监控设备。加大渣土运输车辆道路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渣土运输抛洒遗撒、密闭不严等问题。二是加大道路扬尘治理力度。提升道路洁净度,切实落实以克论净机制,全面实行路长制。按照定人、定岗、定责、定区域的网格化管理模式,按照城区所有道路清扫保洁、保养管护、监督管理全覆盖、无盲点的工作要求,2021415日前完成本辖区《城区路长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4月底前完成各路段责任牌的设立。建立道路管护和定期清扫制度、路长分段负责制度。具备实施机械化清扫作业的道路,全部实施机械化清扫作业(配备高效机械化清扫车),减少人工清扫扬尘污染。每天至少清扫2次、洒水2次,加大重点时段区域的清扫保洁、抑尘剂抑尘、洒水降尘力度,夏季高温期间至少增加洒水作业2次,及时清理道路两侧浮土,确保道路平整无浮土,抑尘不起尘。建成区公共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增加雾炮车和机械化清扫车的配备数量,鼓励实施机械化清扫,不断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2. 积极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力争2021年完成10个小区、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行动。

3. 深入开展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行动。以点带面,尽快形成适合我区建成区实际的植被种植、生态修复标准和模式。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裸露地块,具备绿化条件的实施绿化,具备硬化条件的实施硬化,或采取喷洒抑尘剂、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防风抑尘。要摸清建成区及周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裸露地块情况,制订计划,分年度实施绿化及硬化任务,逐年减少裸露地块面积。

4. 全面排查整治城市建成区小型经营企业和其他经营场所。聚焦扬尘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问题,4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建城区小型经营企业和其它经营场所的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治、全面整改。

5. 严禁露天焚烧。加强巡查力度,除白天日常巡查外,要加强夜间的巡查力度,特别在出现静稳天气等不利气象条件下加密检查频次,杜绝建成区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杂草、落叶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以及焚烧落叶杂草等现象发生。严禁秸秆焚烧。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出现露天焚烧行为。

6. 持续推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各相关部门依职责认真落实辖区及职责范围内烟花爆竹全面禁放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对烟花爆竹禁燃区域进行适当调整。

7. 全面推进城镇垃圾分类。积极推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系统建设,鼓励开展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完善分类运输系统。2022年底前,基本建成至少1个街道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全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建设

(四)加大燃煤污染综合治理力度。

1. 全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大棚户区拆迁改造力度。通过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微改造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推进城中村”“棚户区和城郊农业大棚清洁取暖改造。城市建成区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地区,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利用新能源等分散式清洁取暖工程。住建部门要于20214月底前完成我区燃煤住户清洁供暖改造三年计划的制定并组织落实。到2023年供暖季前,原则上要完成建成区所有燃煤住户集中供暖改造,每年完成改造户数要达到三分之一。2023年底前建成区清洁供暖率、农区清洁供暖率分别达到97%45%以上;2025年底前分别达到98%60%以上。

2. 加强散煤污染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乌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加快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清零。加强煤质监管,严禁燃用硫份高于0.5%、灰分高于10%的煤炭及制品,严厉打击劣质煤违法经营行为。加大煤质抽检力度,对煤炭销售网点进行全面排查,保证煤炭销售网点合法、规范经营,建立购销散煤台账

3. 积极推进城区燃气(油)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巩固燃煤锅炉淘汰成果。严禁已淘汰燃煤锅炉重新启用。今后全区范围内严禁新建20蒸吨及以下(建成区范围内严禁新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面开展燃气(油)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21515日前完成建成区内燃气(油)供热锅炉摸底排查工作,摸清燃气(油)锅炉台数、吨位、用途、燃料种类等基本情况,5月底前制定燃气(油)锅炉提标改造工作计划,并于2021年底前完成燃用焦炉煤气(油)锅炉的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燃用天然气供热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工作。

(五)提升大气污染物精准防控能力行动。

1. 提升大气污染物精准防控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整合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气象观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超级站等信息资源,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激光雷达等监测设施,建设监控热点网格,推进海南区空气质量及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海南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建设,建立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平台和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联动监管体系。

2. 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动态数据库。配合上级部门逐步完成海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动态数据库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动态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实现区域数据共享。逐步掌握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PM10PM2.5等重点污染因子的产生、传输规律,实现实时监控、预测预报、智能预警、溯源管理、精准管控、统一执法。

(六)构建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大格局行动。

1. 强化区域联防联控联治。极参与随机抽查、交叉互查、帮扶督导等形式的联合执法,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采取信息共享、案件协查、工作联动、交流互访等方式实施工作联动。加强与周边地区交流互访,共商污染防治对策,共享相关技术资源和成果,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2. 实行重污染天气区域统筹管理。实行区域统一联动,当乌海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机制时,我区立即采取应急防控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等级要求启动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加强巡查执法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政策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按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要求修订海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实行重污染天气企业绩效分级管控制度。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加快推进引领示范企业创建,组织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工作,评为A级、B级企业占比逐年增加。

3. 共商解决区域突出问题。积极承担国家晋陕蒙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任务。推动相关地区开展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交流合作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好区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研究细化治理方案,狠抓各项任务落实。直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责任,配合、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及企业开展治理工作,认真做好日常工作调度,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形成整体合力。企业要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各项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通报考核。严格按照《乌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的通知》(20219)要求,实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并将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约束性目标和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治理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不坚决不彻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任务严重滞后的,对履职不到位导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部门联合执法。生态环境、能源、自然资源、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经常性尤其是在重点时段、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形成治污合力。严厉打击超标超总量排放、弄虚作假、擅自停用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资金支持保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本方案政府承担支持的各项重点治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大资金争取力度,准确把握国家、自治区、乌海市项目资金投向,及时掌握各类项目尤其是散煤污染综合治理和冬季清洁取暖等任务资金信息,切实做好相关项目申报工作,切实提升项目资金申报争取成功率。

    (五)推动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及新闻媒体矩阵等平台作用,加大环境质量状况、重点企业排放、治理工程建设等信息公开力度,曝光企业严重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动员全社会参与到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来,主动发声、及时回应和解决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集中各方力量深入打赢打好我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海南区煤炭洗选行业综合治理

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煤炭洗选行业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提升行业整体环境质量,从严从细从实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26号)根据《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乌海政发〔202111号)和《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2021—2023年)行动方案》(海政发〔202124号),全力以赴、坚决有力抓好煤炭洗选行业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折不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从严从实、凝心聚力推动海南区煤炭洗选行业综合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煤炭洗选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努力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工作目标

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提高煤炭洗选行业质量效益,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2023年底,科学合理规划调整煤炭洗选企业及物料堆场空间布局,清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洗煤行业过剩产能,形成以煤矿附属洗煤厂、群矿洗煤厂和电力、焦化及大型煤炭用户配套洗煤厂为主,独立洗煤厂为补充的产业格局。所有煤炭洗选厂区建成绿色厂区,厂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改扩建独立的洗煤厂(因结构调整、减量置换、转型升级需要除外),确需建设的,经区政府研究后上报市能源局,要合理布局洗煤企业,严禁在城市建成区规划建设,要达到能耗双控约束性要求并落实用能指标用水单耗要达到自治区行业用水领跑定额投资强度和技术标准等要达到乌海市现有最先进洗煤企业相关标准,逐步推动煤炭洗选行业集约集聚发展。

)推动优质产能提升。鼓励煤矿企业和焦化、电力及大型煤炭用户重组整合独立煤炭洗选企业。鼓励现有洗煤厂采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洗选工艺设备,煤炭洗选项目的各项工艺、装备达到《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16)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废弃物排放量,提高煤炭洗选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推动我生产原煤优先本地洗选,实现原煤就地加工转化,减少运输和环境污染。

)合理规范煤炭洗选企业手续。摸清本辖区煤炭洗选企业基本情况,建立企业明细台账。具体为:数量、名称、地址、洗选规模、工艺及装备、安全生产状况、生产运行状况和项目建设、工商登记、税收、环保、用地、项目审批或备案、节能审查、供电手续以及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从业人员等情况督促指导煤炭洗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对手续不完备在产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停产;对手续不完备、长期停产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置。

)强化煤炭洗选企业煤炭堆存管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堆场的管控,对煤炭(含矸石)储存、装卸、破碎、筛分、输送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煤炭输送、堆存、转运要实现全封闭,禁止露天堆放和设置临时储存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法依规清理不合规煤炭堆场。未按要求建设封闭料棚(仓)的企业要于202111月底前完成封闭治理。因无建设用地指标无法实施封闭治理原因需延迟的,在防风抑尘网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必须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加强煤炭洗选企业厂区道路及车辆管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洗煤企业厂区扬尘管控,厂区道路与公共道路连接线、厂区内道路、工业广场和各类物料堆放场地要实施硬化。加大清扫和洒水降尘力度,鼓励实施机械化清扫,配备高压水枪和洒水车,保持路面、厂区干净、湿润,无扬尘现象。厂区要保证洒水降尘频次,确保地面湿润不起尘。厂区物料在固定地点集中码放,及时清理垃圾及各类废弃物。厂区内的废旧机械设备、设施限时拆除清理。办公生活区实现混凝土硬化,适时进行清扫保洁。主要运输道路实现砂石铺设,进厂道路实现混凝土硬化,对道路及两侧生活垃圾、煤渣、浮土等随时进行清理并及时洒水降尘。加强对煤炭运输车辆管控,严禁超载,要采取封闭或苫盖措施,鼓励推行煤炭集装箱、甩箱运输。出厂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箱体,必须严密苫盖篷布,禁止运输过程中出现物料遗撒或泄漏。出厂车辆确保车身整洁,不得携带泥土、煤上路行驶。

)规范煤炭洗选企业煤矸石处置。积极推进洗煤企业煤矸石综合利用,逐步实现煤矸石矿坑、矿井回填。生态环境部门推动建设煤矸石集中处置场,2021年底前解决缺乏煤矸石集中处置场问题。对不按规范贮存处置、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的要责令限期清理或治理,做到规范处置;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治理整改不积极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必要时责令停产治理。抓好煤炭洗选企业煤矸石堆场火点治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大对煤矸石堆场火点的治理力度,强化煤炭洗选企业日常监管执法,发现一处,及时治理一处,实现火点动态清零

)依法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运用市场、法治化手段,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选煤设备的,吨煤电耗高于相应工艺选煤厂吨煤电耗限定值的(由于煤质特殊原因除外),入洗原煤吨煤水耗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的,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设施不健全、严重污染环境且经改造达标无望的,安全不达标的且整改无望的,以及工商登记、劳动用工、养老保险等法定条件不齐全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取缔。

)加大煤炭洗选行业税收管理力度。税务等部门要加大对煤炭洗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风险管理力度,把洗煤企业用电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做到应收尽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炭洗选行业综合治理工作对改善我生态环境、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深远意义,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扎实推动综合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提出具体推进举措,确保完成全煤炭洗选行业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形成合力发挥作用。2021年底前,清理一批煤炭洗选僵尸企业,未按要求建设封闭料棚(仓)的企业须完成封闭治理(因特殊情况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后适当延迟),要统筹解决存在的缺乏煤矸石集中处置场问题。2022年底前,实现煤炭洗选企业与煤矿配套率(含联营、委托加工方式)达到85%、原煤本地入洗率达到90%实现不合规煤炭堆场清零20235月底前,所有煤炭洗选厂区建成绿色厂区,厂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通过推动优质产能提升、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合理优化调整布局,强化煤炭堆场、企业扬尘和煤矸石自燃火点的管控,规范煤矸石综合处置,进一步规范煤炭洗选行业秩序,提高煤炭洗选企业综合发展水平,推动煤炭洗选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严格监督问效。采取多种方式对治理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治理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定期通报各部门治理成效和进度,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治理任务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综合治理结束后转向常态化治理,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做好常态化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