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04-07    阅读量:    [关闭本页]

海南政发〔202119号                  签发人:孟凡阳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海南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47日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简称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下,区政府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区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以下事项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区委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区本级财政预算;

 

(三)讨论向乌海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区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交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五条  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需要,也可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区政协有关副主席列席会议,各镇(街道)、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区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会议,列席名单由议题提出单位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常务会议议题以年度计划安排和定期征集相结合的方式收集。

 

区政府办公室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常务会议年度议题计划安排,经区长审核同意后执行,实行清单制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征集区政府班子成员提议上会议题;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部门可以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建议,经区政府相关副主任、主任和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提交拟上会议题;提议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是否上会由区长确定。

 

第八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须经分管副区长召开会议充分研究讨论;有关要求区级财政支持内容的议题,须提前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并与分管财政工作副区长进行沟通对接。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市民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重大决策方案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由区政府法律顾问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会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于当次常务会议结束后收集下次常务会议的议题并对议题进行审核,对符合上会条件的议题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目录,对不符合上会条件的议题要及时退回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是否充分和事项的轻重缓急,提出上会议题及会议时间安排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审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临时性议题,由区政府副区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报区长确定。

 

第十一条  对于可以不列入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同意后,可撤销议题。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讨论。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承办。

 

第十三条  议题提出单位需按要求撰写、印制并报送会议材料,区政府办公室于会前送常务会组成人员,以便充分酝酿。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梳理各领域重点工作,严格审核上会材料,确保材料质量。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单位或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要突出主题和重点,做到思路清晰、语言精练、表述精准,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第十五条  汇报结束后,相关列席部门作补充汇报,分管副区长表明主要决策建议,其他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予以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工的倾向。最后,由区长综合大家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1.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字迹清楚,详细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常务会议纪要,由分管副主任审改、主任审核,相关副区长审签后报请区长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各类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会议议定事项修改完善,经分管副主任审改、副区长签发。研究通过的议题需提交区委会议研究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将议题报送至区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及时予以公布。会议新闻稿须经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定。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会的,应在会前向区长请假。常务会议汇报和列席单位均由主要负责人参会(明确要求分管负责人参会的除外),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先向区长或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将出席、列席会议的情况向主任和区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会议进行期间,不得随意交谈走动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候会人员不得在会议室外大声喧哗。会议期间如有紧急事务报告有关领导,应先同会议工作人员联系。

 

第二十三条  会议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讨论的相关涉密文件,会后交回。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研究涉及工作秘密的事项时,参会人员严禁将手机等可能造成失泄密的电子设备带入会场。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参会单位的到会情况和会风会纪进行通报。

 

 

 

第七章  会议决定事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必须服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也可以向区委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作出违背集体决定的行动,坚决反对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坚决反对表面上执行,实际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消极抵触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常务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地区和承办部门。有关地区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常务会议纪要以及时限要求,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并由办公室主任在下次常务会上通报落实情况。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督查工作考核办法酌情扣分,结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将会议文件、影像等资料立卷存档,做好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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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人武部、纪委监委,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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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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