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海南区政务服务局    时间:2024-04-03    阅读量:    [关闭本页]
城乡居民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并享受待遇,每个参保年度待遇终止时间为参保年度的1231日;待遇享受开始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学校或幼儿园代缴的在校(园)学生儿童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年度的11日开始享受待遇。(二)参保身份登记为新生儿的,按规定在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用的,从出生之日起至1231日按规定享受待遇。(三)其他居民按以下规定执行:1.首次参保: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待遇。2.续保:参保人员在下一年度的居民集中缴费期内续保缴费,直接接续上一年度享受待遇。跨统筹区参保的,需在原参保地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后方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四)缴费时间以税务部门实际收缴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