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南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8-17    阅读量:    [关闭本页]


海南政办发202221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海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615日        

 

乌海市海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6号)和《乌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区发生,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双违清查和自然灾害普查成果为基础,以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立即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原则

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担当作为,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内容。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过硬的作风、最有力的措施,积极调动各方力量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及时研判解决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切实防范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2. 坚持党政同责,属地负责。由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全面统筹抓总,协调属地镇、街道办事处、村委、社区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分类、分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成立海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推动,设立专项整治资金、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3. 坚持部门协同,各负其责。按照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立足各部门行业职责,持续强化监管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推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 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全面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性后全覆盖原则,先行重点排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严查审批、建设及使用等各个环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确保专项整治效果。

5. 坚持产权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整改。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自建房产权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产权人和使用人均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工作目标

对全区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形成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全面摸底排查

1. 排查范围。各成员单位要对管辖范围和行业领域内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对行政村及所辖自然村(原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范围外的所有自建房(含旅游景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酒店、饭店、旅馆、农家乐、培训机构、养老院、小饭桌、幼儿园、私人影院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同时也要对用作生产经营的临时性建筑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

2. 排查内容。各成员单位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消防安全性(设计审查、验收、维保、使用等)等内容。

3. 排查方式。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的建筑、结构、地勘等专业配套齐全的专家库的基础上,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本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库(具体入库要求可参考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充分依托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的全面排查和隐患初判,有条件的可全面聘请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所有自建房的全面排查和隐患初判,进一步确保摸排、初判工作质量。加大对鉴定机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不定期双随机抽查,落实鉴定机构入库管理制度,严格鉴定质量控制和管理,规范鉴定机构行为,杜绝鉴定报告造假。

各成员单位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逐户逐栋、一户不漏的要求,对管辖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组织每栋自建房产权人自查,区属各成员单位和街道(镇)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参与,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全面掌握房屋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安全状况等,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城乡自建房排查功能模块,并整理形成四个台账,即自建房基础信息台账、风险隐患排查台账、重点房屋监控台账和督办整改进度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开展百日行动

各成员单位要对管辖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具体工作,按照海南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南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实施。

彻底整治隐患

1. 分类处置。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对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全部纳入安全管控范围,逐一建立专项整治四个清单,即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和核查验收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和闭环管理,确保完成一户、销号一户。要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尚无倒塌等风险的,通过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2. 整改销号。所有整改完毕的自建房,要由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共同验收达标后销号。

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海南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辖区范围内各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每户自建房屋进行建档立卡并实施动态监管,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逐户逐栋、一户不漏的要求对辖区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组织每栋自建房产权人自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核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情况。

区发改委负责督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督导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区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督导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区宗负责督导宗教活动场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督导用作养老院和福利院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有关房屋建设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区农牧水务局负责督导国有农牧场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督导商务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大型商贸活动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督导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电影院等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督导各类医院、医疗卫生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导专项整治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职责范围内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情况、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情况,督导各类经营性场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落实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区能源局负责督导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行业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改扩建等行为。

海南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核查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办理情况,排查地质灾害风险。负责协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共同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

交通运输执法海南大队负责督导汽车站、收费站及服务区附属房屋等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核查公共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办理情况,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海南公安分局负责核查旅馆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情况;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阻碍或妨害公务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1. 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 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镇、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发挥城镇、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改,并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督促,必要时可提请区政府研究处置。

3. 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级有关部门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设置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并在县级以上层面明确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同时,在镇层面明确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常态化房屋体检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

三、工作步骤

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将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相结合,统筹推进、一体落实。

排查摸底20225月至20236月)。从即日起至20236月底前完成全区所有自建房的排查摸底。其中,对经营性自建房要于20226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摸底,逐户建立台账,于20228月底前全面完成百日行动工作要求,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集中整治20236月至20256月)。以排查发现的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于20256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巩固提升长期坚持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有效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严控增量、消化存量。

四、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指导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自建房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建立镇(街道)、村(社区)两委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积极开展集中整治,进一步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确保政策、资金、工作、人员落到实处。

强化支撑保障。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及时供各镇、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组选聘和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全力支持保障各镇、街道办事处的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工作质量(专家费用标准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研究制定)。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并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有条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

强化检查督导。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海南区应急管理局)要抓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创新检查方式,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检查实效。各成员单位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强化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普及安全和防范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积极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