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索要单位 |
事项名称 |
事项设定法律依据 |
1 |
教育局 |
低保证明 |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实施方案及申请、发放规程指导意见 |
2 |
教育局 |
家长务工证明或营业执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幼儿入学须有监护人 |
3 |
教育局 |
家长本地区购房合同或租房协议 |
4 |
教育局(招生办) |
休学提供病例或诊断证明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
5 |
教育局(招生办) |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具备条件审核表 |
《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013〕25号) 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参加高考的相关条件界定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6 |
教育局(招生办) |
学籍及实际就读情况审查表 |
7 |
教育局(招生办) |
小学、初中、高中连续就读情况表 |
8 |
教育局(招生办) |
户籍审查表 |
9 |
教育局(招生办) |
学籍证明 |
10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民委发【2016】13号文件第九条第4项: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如无《出生医学证明》,需开具公民户籍所在地额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
11 |
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收入证明) |
《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
12 |
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疾病诊断证明) |
《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
13 |
民政局 |
临时救助(疾病诊断证明) |
《乌海市海南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
14 |
民政局 |
“三无”认定(疾病诊断证明) |
“三无”认定办法 |
15 |
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在校学生证明) |
《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
16 |
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居住情况证明) |
《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
17 |
民政局 |
“三无”认定(父母死亡(失踪)证明) |
“三无”认定办法 |
18 |
民政局 |
孤儿认定(父母死亡(失踪)证明) |
孤儿认定办法 |
19 |
民政局 |
“三无”认定(无子女证明) |
“三无”认定办法 |
20 |
民政局 |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 |
21 |
民政局 |
捡拾婴幼儿童报案的证明 |
22 |
民政局 |
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23 |
民政局 |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24 |
民政局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25 |
民政局 |
计划生育协议 |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
26 |
民政局 |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27 |
民政局 |
人员身份核定证明表退伍证等证明材料,三个同年入伍的战友签名并盖章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28 |
民政局 |
查档出证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15条 |
29 |
民政局 |
公证文书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7条 |
30 |
民政局 |
户籍证明 |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 |
31 |
司法局 |
死亡证明(居民医学死亡推断书或火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
32 |
司法局 |
法律援助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33 |
司法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
34 |
司法局 |
注销户口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
35 |
司法局 |
备案、不动产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
36 |
社会保险事业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和在职死亡退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乌社险办发﹝2012﹞42号) |
37 |
社会保险事业局 |
异地长期居住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六条 |
38 |
社会保险事业局 |
(公证书、神华证明)办理神华首次补贴 |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乌海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试行补贴的意见》(乌人社发﹝2010﹞27号)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原海勃湾、乌达矿业公司、根据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政策性破产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移交地方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续保的人员;根据社部发﹝2005﹞6号文件规定下岗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移交地方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续保的人员。乌海市企业根据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规定,根据劳动部发﹝2005﹞6号)规定 |
39 |
社会保险事业局 |
神华多缴费、退费补贴证明(多缴费退费) |
乌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神华乌海能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经办工作的补贴通知》(乌社险发﹝2015﹞41号) |
40 |
社会保险事业局 |
户籍证明(变更参保信息) |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公安户籍更改需变更参保信息有关事宜的通知》(乌人社发﹝2015﹞4号。 |
41 |
人社局 |
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 |
乌劳人险字[1997]20号第三条 |
42 |
就业局 |
失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
乌海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办法中申请材料第三条 |
43 |
就业局 |
失地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中认定范围第五条 |
44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首次参保逆向补缴养老保险费) |
养老保险经办制度及流程 |
45 |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完税证(退保) |
养老保险经办制度及流程 |
46 |
人社局 |
受伤职工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 |
47 |
人社局 |
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法》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
48 |
人社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49 |
人社局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4.《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 5.《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全文。 |
50 |
人社局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续工龄满10年的……。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5.《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6.《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全文。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8.《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
51 |
人社局 |
集体合同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
52 |
人社局 |
劳动用工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责任事项: |
53 |
人社局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
54 |
人社局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55 |
人社局 |
信访事项提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
56 |
人社局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
57 |
人社局 |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
58 |
人社局 |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十六)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 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59 |
人社局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1.《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60 |
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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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人社局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责任事项: |
62 |
人社局 |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
63 |
人社局 |
博士后进出站办理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八)完善招收办法。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十)畅通退出渠道。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 2.《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全文。 3.《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751号)全文。 4.《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二十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 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二、严格博士后人员招收管理:明确博士后人员定位,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管理。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规范博士后人员退站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
64 |
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65 |
人社局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66 |
人社局 |
居住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8号)“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 |
67 |
人社局 |
失地证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8号)“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
68 |
人社局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69 |
农牧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备案证明(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文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 |
70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登记证等(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三条 |
71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身份证(文物的认定)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 |
72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
73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74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75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76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77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78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79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80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81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82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83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ISP接入意向书(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84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
85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身份证明复印件(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
86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87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88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文物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
89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 |
90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91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符合消防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92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成绩证明材料(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十条 |
93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身份证(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94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实物图片、视听资料等材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 |
95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证明材料(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96 |
文化旅游体育局 |
获奖证书(成绩证明)或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 |
97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未领取或遗失《独生子女证》证明(特别扶助办理) |
关于印发《乌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海市人民政府文件(乌海政发[2013]81号) |
98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特别扶助办理) |
1.《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落实方案》内人口发[2008]62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文件(乌海政发[2013]81号)关于印发《乌海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99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证明(办理奖励扶助)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2006]22号),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 2.《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口发[2006]13号) 3.《乌海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乌人口计生发[2010]14号) |
100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办理优抚申请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
101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报到接收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
102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家属优待金发放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
103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就业培训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
104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优抚对象信息采集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
105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03号) |
106 |
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5号令 |
107 |
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5号令 |
108 |
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5号令 |
109 |
应急管理局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备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三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110 |
应急管理局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备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四款,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111 |
应急管理局 |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备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五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112 |
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必备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六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113 |
应急管理局 |
零售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烟花爆竹零售行政审批必备材料)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总局65号令)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114 |
应急管理局 |
经营单位所在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证明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总局65号令) |
115 |
医保局 |
居住证明(派出所出具) |
乌医险办字(2018)33号《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2019年度居民医疗参保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
116 |
医保局 |
居住证明(异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 |
乌医险办字【2018】22号,《关于进一步简化长期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备案流程的通知》 |
117 |
医保局 |
银行账户明细(大病医后救助) |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乌海政发[2015]64号 |
118 |
镇/街道办事处 |
居住证明 |
《关于规范社区开具证明及街道(镇)签订责任状、考核的通知》 (乌海党组字【2013】67号文件 |
119 |
镇/街道办事处 |
生育登记证明 |
120 |
镇/街道办事处 |
婚育状况证明 |
121 |
镇/街道办事处 |
失业证明 |
122 |
镇/街道办事处 |
学校开的贫困证明 |
123 |
镇/街道办事处 |
政审证明 |
124 |
镇/街道办事处 |
低保证明 |
125 |
镇/街道办事处 |
组织关系介绍信 |
126 |
镇/街道办事处 |
户籍在外地在居住地不享受政策的证明 |
127 |
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身份证明(办理各类登记申请)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